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專項說明

證券代碼:603105 證券簡稱:芯能科技 公告編號:2020-008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專項說明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已經於2020年4月25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本次利潤分配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公司2019年度實現淨利潤42,118,012.93元,其中母公司實現淨利潤-67,202,423.5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年度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公司2019年度母公司實現淨利潤-67,202,423.52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人民幣264,490,374.72元,減去支付2018年度應付股利人民幣50,000,000.00元,2019年母公司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為人民幣147,287,951.20元。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和《公司章程》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正常運營的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公司長遠發展和短期經營發展實際,公司董事會提出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不派發現金紅利,不送紅股,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剩餘未分配利潤結轉至下一年度。

二、2019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的原因

《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公司優先採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在公司三項主營業務中,自持分佈式電站業務毛利率最高,但前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與為客戶開發分佈式電站業務一次性收入相比,回收期相對較長。現階段公司堅定執行“持續優化業務結構,聚焦自持電站建設,夯實業績‘安全墊’,緊跟產品技術發展”的業務發展戰略,持續加大高毛利率的自持分佈式電站規模,相應減少為客戶開發分佈式電站規模,合理控制低毛利率的光伏產品業務規模。公司自持分佈式電站規模不斷擴大,已由2017年末的179兆瓦增至2019年末的414兆瓦,此項業務帶來的發電收入及利潤逐年增加,佔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亦由2017年末的12.92%增至2019年末的71.26%,公司業務結構持續優化。高毛利率的自持分佈式電站業務帶來的發電收入及利潤將繼續增加,公司整體業績將會逐漸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將越來越強且更加穩定。

2020年度公司將繼續通過自投或收購優質電站資產的方式擴大自持分佈式電站的規模,預計將有較大的資金投入,為確保公司業務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公司董事會決定2019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

三、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計劃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潤將主要用於增加自持分佈式電站業務規模及日常經營需要,減少公司投資分佈式電站項目對外借款餘額,降低財務費用支出,保障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今後,公司將一如既往地重視以現金分紅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回報,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綜合考慮與利潤分配相關的各種因素,積極履行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與投資者共享公司發展成果。

四、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公司當前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不存在損害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2019年度的利潤分配預案,並同意將該預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五、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提出的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符合公司當前實際經營發展需要,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六、備查文件

1、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2、第三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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