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半邊天”也應得到“半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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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溫度的公眾號」

巾幗心向黨·建功新時代

隨著我國不斷加快城鎮化建設,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由此引發的土地權益問題也不斷增多,農村婦女尤其是離異或已婚婦女的土地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聚焦】“半邊天”也應得到“半邊地”

發包方不得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

高某原系河南省羅山縣竹竿鎮A村村民,於1998年依法取得家庭承包地1.6畝,承包期至2028年止。2005年3月,高某出嫁到羅山縣楠杆鎮某村,但在該村未取得承包地。2009年,A村村委會將高某的1.6畝承包地收回併發包給他人。

高某起訴至法院,稱其1.6畝承包地被A村村委會按0.11畝/人承包給其他村民,但不能確定新承包人的姓名。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A村村委會賠償高某2009年至2028年的收入損失共計43304元。

❖說法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部分地區農村婦女不僅分不到土地,而且過去分配到的土地也被強制收回。主要表現是對農村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婦女的承包地,不讓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等。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於高某不能確定新承包人的姓名,如果判決A村村委會與新承包人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高某的承包地,將會造成履行成本的增加。訴訟中高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A村村委會賠償其承包期內的收益損失,法院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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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依法享有土地補償款

原告曾某戶籍在曾某組,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參與被告曾某組土地承包並履行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

2014年、2016年,曾某組部分土地出讓,2017年,曾某組部分土地出租他人。曾某組對出讓土地補償款和出租土地租賃費進行人員分配,但被告在制定分配方案時以曾某出嫁為由,將其排除在外。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曾某組給付原告曾某土地補償款和土地租賃費共計48410元。

❖說法

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是依據承包合同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隨著城市化不斷推進,城鄉接合部的一些村委會、村民小組,在發放徵地補償款中,不發或少發出嫁女、離異女、招婿女、喪偶女土地徵用補償金的現象較為普遍。

本案中,原告曾某雖於2009年出嫁,但其出嫁後並未將戶籍從曾某組遷出,也未退出在曾某組承包的土地。而且原告出嫁至城鎮家庭,婚後無固定職業,仍依靠在被告曾某組的承包地作為生活來源。

因原告仍是曾某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該組成員的同等權利。被告曾某組在原告訴訟主張的徵用土地補償款及出租土地租賃費分配方案中,以原告系出嫁女為由不予分配,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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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應“男女有別”

2015年,原告劉某(男)與被告趙某(女)經人介紹後結婚,後因感情不和,趙某於2017年帶著孩子搬出去租房居住。

劉某於2018年起訴離婚,並請求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案件中涉及兩處房產,婚姻期間以男方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前男方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間三層房屋。

雙方對男方婚前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權屬存在分歧:原告認為自建屋以及所屬宅基地是其婚前取得,繫個人婚前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被告認為,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以及結婚需分戶建房可申請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原告取得該宅基地以及房屋,是基於“一戶”而取得,而非基於原告“一人”而取得,因此,該宅基地及房屋不應作為其個人婚前財產,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後經法院調解,劉某、趙某各得房屋一處,婚姻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歸女方,宅基地及房屋歸男方。

❖說法

在城鄉接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但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採取男女不平等的政策——只給男不給女,在全國各地農村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

農村婦女與男性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政府在宅基地確權時,應該將夫妻的名字都寫進確權證,把宅基地視為雙方的共有財產,防止將來一旦出現變故,婦女的這項權利喪失。

對實際沒有宅基地的婦女,政府應當趁確權機會,將一戶一宅的規定細化,明確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戶獲得一宅,保障農村婦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作者系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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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

巾幗學習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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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指出,要以更實的舉措推進婦聯改革,深化基層婦聯組織改革,轉變機關幹部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能力,加大攻堅克難力度,確保改革在基層落地。要把聯繫和服務婦女作為工作生命線,成為婦女信得過、靠得住、離不開的孃家人。要加強婦聯幹部隊伍建設,努力培養高素質婦聯幹部隊伍。要把作風建設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暢通聯繫婦女的渠道。各級黨委要加大重視、關心、支持、保障力度,重視培養婦女幹部,重視婦聯幹部隊伍建設,為婦女事業健康發展、為婦聯組織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摘自《2018年1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國婦聯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談話時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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