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侯銘強
性別:男
地址(戶籍地/常駐地):廣東省鶴山市
案情介紹: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訴被告侯銘強信用卡糾紛一案,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703民初4661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
被告侯銘強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償還信用卡(卡號為6259064466942183)的到期借款本金199167.81元、未到期金額71810元及相應的滯納金、利息。判決書生效後,侯銘強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立案時間:2019年11月5日
執行案號:(2019)粵0703執6600號
執行法院: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告侯銘強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償還信用卡(卡號為6259064466942183)的到期借款本金199167.81元、未到期金額71810元及相應的滯納金、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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