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指南

上海海關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指南

一、哪些醫用防疫物資出口涉及檢驗檢疫要求?

(一)商品範圍。

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醫用防疫物資共11類,涉及19個HS編碼。同一HS編碼項下的非醫用物資不實施出口檢驗,如3926909090項下只對醫用鞋套實施出口檢驗,對不涉及醫療用途的其他塑料製品不實施檢驗。

序 號

類 別

HS 編 碼

1

醫用口罩

6307900010

2

醫用防護服

6210103010

3926209000

3

紅外測溫儀

9025199010

4

呼吸機

9019200010

9019200090

5

醫用手術帽

6505009900

6

醫用護目鏡

9004909000

7

醫用手套

3926201100

3926201900

4015110000

4015190000

8

醫用鞋套

6307900090

3926909090

4016999090

9

病員監護儀

9018193010

10

醫用消毒巾

3005901000

3005909000

11

醫用消毒劑

3808940010

實施出口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的防疫物資共1類,涉及3個HS編碼

類 別

HS 編 碼

商 品 名 稱

檢驗檢疫名稱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

3002150090

其他免疫製品,已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

其他免疫製品,已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診斷人類疾病用)

3822001000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包括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包括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須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

3822009000

其他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

其他診斷或實驗用配製試劑(須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

上海海關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指南

(二)注意事項。

1. 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醫用防疫物資不實施產地檢驗,申報時無需電子底賬(出口雙邊協議國家醫療物資除外)。出口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應申請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申報時填寫電子底賬。

2. 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涉及的出口醫療物資,企業申報時需提供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查詢)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書面或電子聲明均可)。

3. 對其他出口醫療物資,建議企業申報時參照《5號公告》要求,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管理類別,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或備案證明,以及質量安全聲明。

(三)常見問題。

上海海關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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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查檢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申報品名為口罩(HS編號63079000)、防護服(HS編號62101030)的,應按照“單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稱欄詳細填報品牌、規格型號和用途,如3M牌N95醫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醫用防護服等。口罩按“個”填報成交數量。

(二)防疫物資出口查驗時,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如實回答詢問以及提供必要資料;也可以按照《上海海關關於優化陪同查驗制度的公告》(滬關公告〔2020〕1號),選擇“不陪同查驗”或“委託監管場所經營人陪同查驗”方式。選擇上述兩種方式的,收發貨人均無須到場協助海關實施貨物查驗。

(三)防疫物資出口通關、查檢的具體流程和應急電話,均可在“上海海關網站—辦事指南—綜合業務—貨物申報”“上海海關網站—辦事指南—口岸監管—貨物查驗”等欄目下進行查詢。

上海各主要口岸海關出口通關應急電話

浦東機場海關

021-68894842(空運普貨)、

021-68894894(空運快件);

浦江海關

021-68892852、021-68892854;

外港海關

19921828179、021-50400630;

洋山海關

021-68281281;

吳淞海關

021-68892625。

三、如遇廉政問題,企業如何舉報?

防疫物資出口中,如遇海關工作人員存在廉政方面問題的,可向現場海關單位的派駐紀檢組反映(聯繫方式在業務現場公告),或撥打上海海關廉政舉報電話:021-68891057。

供稿單位

上海海關綜合業務處、上海海關衛生檢疫處、

上海海關商品檢驗處、上海海關口岸監管處、

上海海關監察室

上海海關12360服務熱線

微信ID:shhg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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