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法律咨询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一类问题: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面临离婚夫妻如何分割拆迁款?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这也涉及到被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以一起咨询案例为您辨析:离婚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分割。
原创实务文章,欢迎分享朋友圈!转载请联系授权!
作者丨周荣增 王金龙律师团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最近接到一个当事人的电话,向我咨询拆迁相关的问题。她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当事人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后与王某相恋并结婚。在结婚之前,王某在他们所在的城市有一套老房子,婚后他们一直居住在里面,2019年该房屋所在地块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补偿政策还不错,王某很快就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当事人和王某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还动过手。当事人觉得婚姻不幸,于是决定与王某离婚。但是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与王某出现了分歧。当事人主张王某的老房子拆迁补偿款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认为自己的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僵持不下,一度想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王某和当事人结婚时或结婚后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那么这套房子仍然属于王某个人所有!
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分析到这里,其实当事人的问题就有了答案了,那就是王某的老房子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拆迁补偿款其实只是王某个人所有房屋的价值变现或补偿,正是因为国家征收了王某个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造成王某失去了这一私人财产,所以才给予其补偿,这个补偿也是给予王某个人的。
虽然明知当事人听到这个答案会很失落,但我还是如实告知了当事人。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对什么东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什么东西不属于不太了解。也许在夫妻感情和睦时,去计较财产是个人的还是共有的似乎完全没有必要,但当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时,这一问题则关系双方的切身利益。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愿所有的夫妻都能和和美美,白头到老!
团队代表案例
1.因承租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律师维权获赔350万
山东济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且因断水断电导致袁先生经营的酒店面临各种损失,故委托王金龙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最终顺利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各项损失总额共计350万左右)
2.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坚持维权最终获满意补偿
湖南湘潭苏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坚持维权,甚至在被下达强制执行后依然不放弃,申请检查建议、提出控告、申请质询,最终获得有力谈判筹码,顺利签订协议取得满意补偿。
3.不服《违建处罚决定书》,律师介入起诉撤销
湖南湘潭张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律师团队起诉撤销,将案件主动权掌握在手,两个诉讼首次庭审后,征拆办立即找到委托人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最终顺利签订协议。
4.收到《限期拆除》后被强拆,律师助力搜集证据起诉撤销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赁集体土地修建厂房,且有各项合法手续,却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起诉撤销后,依然遭遇强拆,律师助力指导,提前主动搜集证据,庭审后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满意补偿。
5.国土局《责令书》被撤销后上诉,据理力争维持原判
四川乐山国土局派出国土资源所对聂女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律师起诉后撤销《责令书》,国土局不服判决,上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被强拆找律师起诉,获赔强拆损失64万余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