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抽獎!哪些法律知識是你該知道的?

11月6日晚上,iG電子競技俱樂部創始人王思聰為慶祝iG奪冠,在微博搞了個冠軍之月慶祝活動,第一波抽獎為抽取113個人每個人一萬元現金,並定於11月11日光棍節當天開獎。截止目前,超過2000萬人次參與該抽獎活動。

微博抽獎!哪些法律知識是你該知道的?


關於常見的抽獎或抽獎式有獎銷售所涉及的法律規定及法律知識,總結如下:

1、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2018年1月1日修訂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注:法律修訂前,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為5000元)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有獎促銷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問題的答覆》,法律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金額限制,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誘導消費者的市場選擇,以鼓勵和促進經營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方面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2、微博轉發抽獎屬於有獎銷售活動

2004年3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關於網站在提供網上購物服務中從事有獎銷售活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的答覆》中明確“網站經營者在提供網絡服務、網上購物等經營活動中,為招攬廣告客戶、提高網站知名度及提高登錄者的點擊率,附帶性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行為,構成有獎銷售,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予以規範”。對此,經營者在網站、微博、微信等網絡媒體上搞有獎競猜轉發抽獎等活動的,雖然外觀上沒有表現出商品或服務銷售,但經營者是為了提升網站註冊用戶數量、APP下載量、微博、微信粉絲量等具有商業價值的影響力,仍應認定為有獎銷售活動。

此外法律規定禁止欺詐性抽獎活動。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並且,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3、抽獎或有獎銷售合同屬於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也稱為機會性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在締約時不能完全確定,而需取決於合同成立後某種機會或不確定的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方能確定合同。保險合同、抽獎合同即屬於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於射幸合同違背一般民事活動等價有償的原則,因而法律對此類合同的干預和限制較多,比如上面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就是一種數額上的限制,如果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本文來自於V.信公眾號“每天學點法律知識”,本文內容有改動,推薦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