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這倆小子倒賣假茅臺真沒少賺錢!結果換來四年多有期徒刑外加10萬元罰款

“國酒”茅臺蜚聲中外,是我國寶貴的民族品牌,也是世界馳名商標,同時也是假冒侵權行為的重點侵犯對象,4月26日,也是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長春市寬城區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出庭支持公訴。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夥同被告人鄒某某,利用鄒某某系北京某會館酒水銷售人員的身份,向長春市某消費者大量銷售貴州飛天茅臺酒、國窖1573酒。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箱1500元至18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進貴州飛天茅臺酒、國窖1573酒後,由鄒某某以貴州飛天茅臺酒每箱7800元至9300元的價格、國窖1573酒每箱4380元的價格出售給長春市某消費者。王某某、鄒某某累計出售茅臺酒148箱、國窖1573酒5箱(每箱6瓶),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30餘萬元,經鑑定,二人銷售的貴州飛天茅臺酒、國窖1573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此案提請審查逮捕前,該院即應邀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在審查逮捕階段,辦案人充分發揮審查引導偵查職能,在批捕同時制發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認真審查案卷,對被告人釋法說理,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在本案起訴到法院的同時,該院提出了精準的量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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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正處於疫情期間,加上二被告人被羈押在不同的看守所,給案件審理帶來一定難度。該院積極協調法院,與兩個看守所分別遠程視頻連線,採用非接觸方式開庭,並指派檢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訴。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證據材料,並圍繞定罪量刑發表了有理有據的公訴意見,同時對本案進行了充分地釋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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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經合議庭合議後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寬城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全部予以採納。二被告人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註冊商標是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形式,任何人都不應破壞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良性競爭機制。以身試法,觸碰法律的紅線,只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希望廣大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在選購商品時應通過廠家正規渠道購買,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應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編輯:吳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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