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獲刑6個月

近日,某女子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吳川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款3000元。

2017年中旬,被告人李某蘭獲知廣東某餅業有限公司新建廠房需要安裝燈具,便冒充歐普公司粵西地區總銷售代理的身份並利用“歐普照明”正品燈具作為樣板到該公司推銷,得到該公司認可同意後,李某蘭遂到廣東省中山市古鎮燈配市場購買燈具配件和將假冒“OPPLE”商標交給私人小作坊組裝加工成品後銷售給廣東某餅業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9月,李某蘭共銷售251043元燈具給廣東某餅業有限公司,其中銷售筒燈2134盞(每盞價格40元)、平板(面板)燈318盞(每盞價格90元)。經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認定,李某蘭銷售給廣東某餅業有限公司的燈具中有1423盞筒燈和210盞平板(面板)燈屬於假冒“OPPLE”商標的產品,金額合計7582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蘭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75820元,銷售金額較大,侵犯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蘭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故判被告人李某蘭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點評: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李某蘭購買燈具配件和將假冒“OPPLE”商標交給私人小作坊組裝加工成品後,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OPPLE”的燈具,故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轉自《湛江雲媒》(作者:記者歐丹丹 通訊員曾昭鶴 編輯:陳廣灝 審核:詹亞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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