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姓權”理論上應該夫婦本身享有,但根本矛盾在於,姓本身就蘊含了一種超越個體意志的社會建制,這並不是夫婦本身可以決定的。
(本文首發於2020年4月16日《南方週末》)
兒子隨父姓,女兒隨母姓。第一,這樣比較公平,每個人都有一半機會,夫妻不必為此大動干戈
最近在微博上,一篇自述體的文章引起熱議。文章講述一個母親想給孩子冠上自己的姓,丈夫卻不同意,因此鬧到離婚的過程。文章一出,即引發了女性是否有子女的“冠姓權”的爭論。支持方認為這是男女平權的基本權益,反對方認為有悖於幾千年的傳統和絕大多數人的共識,自然也有人懷疑文章的真實性。
但撇開文章的真實性不論,這個問題有現實的社會土壤,反映出時代的矛盾,本身很值得探討。子女因為各種原因隨母姓,並非罕見。有的是因為夫婦離異,有的是因為男方入贅,也有父母商議同意,兩個孩子一個隨父姓,一個隨母姓……不過一般的情況下,自然還是隨父姓佔絕大多數,那麼母親為什麼就不能擁有平等的“冠姓權”呢?
我以為,冠姓權這個提法是有誤導性的。夫婦生活是一個共同體,絕大部分事務應該共同決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無法在其中以法律範疇規定各種權利義務。正如不可能規定“分配家務權”“掌管財務權”“決定春節回誰家過權”……這都需要雙方的商議和同意。如果實在很多方面都無法達成一致決定,那麼這對夫婦大概要考慮是不是要一起過的問題了。
給子女取名也是一樣,這種權利是監護人共有的,只要夫妻雙方都同意,孩子願意跟誰姓就跟誰姓。如果妻子能夠說服丈夫,讓孩子跟自己姓,自然不會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阻礙。這裡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定的個人法權。
以上是就法理而論,但不能取消實質問題:如果妻子讓孩子跟自己姓,會遇到強大的社會阻力。子女隨父姓,這是一種沿襲已久的禮俗。所有人都認為是正當的,不言而喻的,如果妻子要求隨自己姓,常會被當成是非分的要求,最後如果不想離婚,也只好放棄。這難道不是一種不平等嗎?
進一步思考,子女冠父姓的理由何在?姓本質上是家族的標誌,姓與家族,一而二,二而一。在傳統人類社會以及現代社會的很多方面,家族是人所隸屬的基本群體。姓就是表示你是來自某一家族的表記。除非近親結婚,婚姻幾乎必然是不同家族的聯合,那麼子女屬於哪個家族就成為問題。理論上,以父系和母系組織家族都屬可能。但進入文明史之後,絕大多數人類社會都以父系來成立家族,子女隨父姓也就成為常規了。
這種父姓成立的基礎,可能恰是女權人士加以反對的理由:難道這不是恰恰證明了男女的不平等,今天難道不應該讓女性也平等地傳承姓氏?但問題在於,姓氏要有意義,就要有跨越世代的穩定傳承,不能穩定傳承的姓氏只是一個空洞的、變來變去的符號。穩定的傳承,必須根據穩定的規則二選一(即便現在一些人採用的父姓+母姓,也有先後主次之分)。
當然,姓氏傳承完全可以在某一代從男性轉為女性,從父系轉為母系,這一點要求並無問題。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為,母親的姓也是來自於她的父親,也是父權家庭的傳承結果,應該跟母親的母親的母親……姓,而那個姓誰也不知道(也未必存在),所以冠母姓沒有意義。這個論證看似有理,但實則不然。子女起名上的女權並不是討論某個無名的女性祖先的“冠姓權”,就是一個個現實的、具體的女性個人的願望和要求。某個女性,無論是跟著父親姓也好,母親姓也好,其姓氏已經成了她個人的一部分,沒有必要推翻歷史。事實上,如果仔細思考,可以發現所有現存的女性——通過其無數代男性祖先——也都是歷史上父權家族的受益者。
所以,只要女性對自己的姓不反感,認同自己的(父系)家族,完全可以選擇從下一代起,讓子女冠上自己的家族名,這也並無矛盾。查爾斯王子及其子孫後代,屬於母親的溫莎家族,而不是其父菲利普親王所屬的格呂克斯堡家族。而溫莎家族雖然未繼承老祖母維多利亞女王的姓氏漢諾威,但也在上世紀廢除了父系的德國家姓,另立新姓溫莎。
有王位可以繼承的家族,可以不厭其煩變來變去,但對於一般人來說,要讓姓氏具有恆久的意義,就必須要有穩定不變的傳承法則,否則家族/姓氏的概念仍然會失去意義。如果某位母親能夠讓子女跟著自己姓,那麼再下一代呢?她能否讓自己的兒子同樣將姓氏傳給孫子孫女?那不是又返回到了父系?如果是母系,她保證自己的女兒的後代仍然將自己的姓氏傳下去,但這又同樣違反了男女平等。而如果每一代人都因為父母某一方要求平權而隨機起父姓或母姓,三五代之後,人們就會搞不清楚姓氏的由來,也不再有家族歸屬感了。
理論上倒是有一個遊戲規則可以試試:兒子隨父姓,女兒隨母姓。第一,這樣比較公平,每個人都有一半機會,夫妻不必為此大動干戈;第二,這樣來自傳統的壓力會比較小,傳統上本來更注重男性後裔對家族的歸屬;第三,父系和母系家族傳承可以同時交互存在,每個家族又和每個人的性別契合,可以追溯許多代祖先。當然這種方案也要成為社會約定俗成的共識才有意義,而這幾乎不可能。
再回到開頭的討論,“冠姓權”理論上應該夫婦本身享有,但根本矛盾在於,姓本身就蘊含了一種超越個體意志的社會建制,這並不是夫婦本身可以決定的。
(作者系作家、學者)
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