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可见,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属劳务关系。那么,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就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在实践中遇到这类情况,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一)单位已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此,若出现该类劳动者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两个答复中均认为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依此“超龄务工农民”因工受伤,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除上述情况外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者

1.除上述情况外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且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此,对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