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的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在民間借貸中,法律規定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出借人採用套取金融機構資金後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見借貸行為,不但增加了借款人的金融成本,同時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1款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認定‘高利轉貸’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必須具備以下特點:一·出借人違反與金融機構約定貸款用途,借款人能證明出借人尚有金融貸款未還;二·出借人的借款目的是通過銀行管制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利差謀取利益;三·借款人事先是到或應當知道‘借款’來源是出借人套取的金融貸款。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指只要出借人在與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金融機構貸款未還的事實,即視為滿足知道或應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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