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掌握委託人殺人證據,但避而不談,法院能判與罪犯同罪嗎?

用戶58802122455


首先,我們應當把這裡的委託人定義為“犯罪嫌疑人”。中國的現實是,律師不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殺人的證據。

律師就是律師,不是神探。在中國大陸,律師接手刑事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公安機關抓進看守所了。公安機關如果是以殺人案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殺人的證據早被公安機關搜查遍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殺人的證據,你律師能夠掌握?除非律師在犯罪現場,或者律師本人就是共犯或黑社會成員。

公安機關找不到的犯罪嫌疑人殺人的證據,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對自己的律師說。除非他腦子有毛病。

結論:這個問題是個假問題。


律師張晨陽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不允許揭發委託人的(極個別情況除外)。所以,如果律師掌握了委託人的殺人證據,也不能提供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因此,樓主所說的情況,律師不僅無罪,而且是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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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哥說法


這要看具體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向代理律師坦白犯罪事實,並說明犯罪證據的動向,這時候如果代理律師告訴犯罪嫌疑人千萬不要向偵查機關坦白,或告知如何隱瞞證據,代理律師涉嫌犯罪,但不同罪,各負其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與犯罪證據並沒有向偵查機關坦白,代理律師通過其他渠道掌握了被代理人的某些犯罪事實或犯罪證據,如果該代理律師具有很強的正義感,可以拒絕為該犯罪嫌疑人作代理律師,然後可以向偵查機關舉報。

只要還是該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就不揭發該犯罪嫌疑人,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職業道德規範。所以,律師並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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