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委託人在法庭作證時拿不出案件證據還一味的為委託人狡辯,你怎麼看?這種律師違反了什麼法律?

我媽生我不漂亮


律師和委託人的職責就是受他人委託,為他人辯護,這其中既包括無罪辯護,也包括罪輕辯護。因此,律師和委託人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的行為,無論其辯護質量和效果如何,只要沒有實施諸如偽造證據、對他人人身攻擊等違法行為,就是履行職責的表現,而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當然,法庭認定事實、作出裁判,所注重的是證據。只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才是在法庭上勝訴的法寶。而沒有證據作為支撐的辯護,除非屬於常識性的無需證明的事項,否則就難以為法庭所採納。因此,其辯護自然也就是徒勞無功,甚至就是為了“表演”給當事人看。

現實中的很多律師,常常欠缺職業精神。有的甚至職業道德不佳,對於沒有證據的事情,甚至就是自己的憑空想象,卻煞有其事,誇誇其談,混淆視聽。對於這種表演型的律師,對當事人來說,須知“空談誤國”,還是應當提高警惕,免得自己所主張的權利錯過救濟的機會。



風雲26610126


你都認定了是狡辯,還有什麼好擔心的,法官如果與你的認定一致,狡辯不會得逞。至於承擔什麼責任,只要不作偽證不誹謗侮辱,話還是要讓人家說的,你不滿意儘可反駁,當放屁也行啊。法理在你一邊的話,要沉的住氣,有理不在聲高,更不在胡攪蠻纏。如果他得逞了,問題不在他,而在法官身上。


認真的路人甲


1.提供證據和法庭辯論是兩個階段。2.委託人和代理人沒能提供證據也可以發表辯論意見,可以對根據對方或公訴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辯論,盡力找出有利於被代理人的理由。3.法庭上辯論是法定程序環節,律師有權發表辯論意見,任何人不能剝奪,無論辯論意見是否合理,合法。正確的應該採納,不爭取的法庭不予採納。4。法庭上不允許狡辯二字說對方。這樣說有攻擊侮辱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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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律師要最大化為委託人服務,無可厚非。對一個事實,證明事實的證據準備不足,在法庭上作口頭否認是很正常的答辡方法。問題是作為掌握證據的一方如何把握有利時間,在庭審時要求法官固定事實,而不是糾結在另一方怎麼狡辯上。判決的結果,事實的採信是法官說了算,而不是律師狡辯說了算。


阿福150298048


質證,舉證階段是訴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決定夲案勝負的關鍵。證據是證明事實的真,偽最重要的依據。質證舉證階段就是展示證據的。狡,辯沒任何意義。


大軍胡琴說


小編提問很有問題!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難題亟待大家討論爭辯,這是有意義的問題;而不是你這種挑詞架訟、激化群組矛盾的提問方式!勸你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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