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躺在家中的你·20年春節期間及疫情防控期間工資發放問題的解讀

致躺在家中的你·20年春節期間及疫情防控期間工資發放問題的解讀

圖片來自微博,侵刪

一、春節期間及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資發放問題解讀

1月24日(除夕)屬於調休放假,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屬於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最低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25日至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屬於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最低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1月28日至30日(正月初四至正月初六)屬於調休放假,如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屬於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最低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通知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正月初七初八初九),2月3日(正月初十)正式上班。關於延遲春節假期期間安排工作的,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第三條,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最低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各省市延遲復工期間,原則上延遲復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安排工作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期間為休息日的,如企業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若不能安排補休,用人單位最低應當支付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二、政府措施解除復工後,勞動者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復工、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甚至短期內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解讀

1、政府措施解除復工後,若仍有部分勞動者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勞動者帶薪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勞動者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處理。

2、政府措施解除復工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儘量穩定勞動關係,可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同時國家通過穩崗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政策支持,天津市穩崗返還政策的標準為上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3、政府措施解除復工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 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例如山東省基本生活費按照省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青島市基本生活費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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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解讀

1、對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需要補充的是,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建議按照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目前法定醫療期為3到24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天津市病假工資標準最低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山東省規定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工資70%支付;停工醫療累計超過180天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疾病救濟費按照勞動者本人工資60%支付。

四、補充說明

1、以上時間節點按現行國家、省、市採取緊急措施有關通知要求排列,如國家、省、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勞動關係問題處理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在上述調休放假、法定節假日、延遲復工期間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按照相關部門的政策執行。

3、免責說明:本文非正式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五、參考資料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2、勞動部(已變更)《關於發佈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5號)

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號)

5、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魯勞發(1995)67號)

6、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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