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份遺產,姐弟4人,5份證據!法官表示:我也很難

案件回放

項某、孟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原座落於雲南昆明房屋房屋一套,婚後共同生育了四個子女,即原告項松、被告項梅、項蘭、項竹。孟某去世後,上述房屋開始拆遷。

2012年1月至10月,項某生病後與項梅共同生活,由項梅照顧。2012年10月,原告項松將父親接到廣東省湛江市照顧,直至2013年2月其父去世。因遺產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項松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並提交了五份證據。

經查,項某拆遷安置房目前總價為1386553.26元。原告提交的最後遺囑與此前的內容、字跡都存在巨大差異;不能證明是項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遺囑。法院確認2012年2月所立遺囑有效,並依此判決。項松不服,認為其應占80%有份額,上訴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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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韓廣東認為,所立遺囑,應該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本案中,上訴人(原審原告)項松提交的2013年1月的遺囑,與此前所立遺囑從時間上雖屬優先,但經法院查證,在立遺囑人簽字欄內的簽名,字跡模糊、書寫無序、無力度,存在立遺囑人意識不清,不能表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顯公平、合理,整個遺囑形成及內容,不符合常理,缺乏有效要件,應視為無效。

2012年2月其父所立遺囑有錄音、錄像;立遺囑人在簽字欄內的簽名,字跡清楚,有序有度;內容考慮到幾個子女的份額,相對而言較為公平、合理,整個遺囑形成及內容,符合常理。

恆略律師提醒:

自書遺囑是最簡單易行的方式,需要被繼承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上姓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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