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司補繳社保,公司不給,這不屬於勞動爭議,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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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公積金補繳屬於行政複議案件;

(2)你可以想社保公積金的行政機關反饋,要求單位對你進行補繳,行政機關調查後應責令你們單位給你補繳;

(3)若是社保公積金行政機關不作為,你可以起訴社保公積金的行政機關,發起行政訴訟。

大概就是上述解決問題、維權的流程、思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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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保發生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下面,我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為什麼發生社保糾紛,仲裁委和法院不予受理?

  • (一)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保。
  • (二)不繳或少繳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徵繳社保費是政府部門的職責,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社保爭議,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是行政管理問題。
  • (三)該問題涉及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具體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法院的分工。我國的社會保險從辦理、繳費、發放待遇到監督檢查,均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司法權干預行政權,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哪些社保糾紛,法院才會受理?

  • 《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的事項,由社保行政部門處理,對於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欠繳欠繳社保費的,社保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徵繳。對於未規定的事項,才可以納入法院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法院可以受理:

  • (一)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沒有進行社保登記;
  • (二)社保經辦部門不能補辦;
  • (三)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
  • (四)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法院才受理。

這種情況是沒有辦理社保登記,也不能補辦,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針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你的情況,已經辦理社保登記,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的,仲裁委和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勞動者有以下兩種維權路徑:

  • (一)向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社保行政部門追繳;2017年以後,收繳社保費有稅務部門負責的省市,可以向當地稅務部門投訴。
  • (二)勞動者可以自行補繳社保費,再以用人單位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返還不當得利。

限於篇幅和案件信息,作如上簡要分析。若需要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者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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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司補繳社保,公司不給,這不屬於勞動爭議,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社保行政部門,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瞞報工資額或職工人數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因此,發生社保費的爭議,首先應該是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舉報,要求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所有應該進行補繳的社保費企業應當及時補繳。

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不處理,這就是行政不作為,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的行政不作為。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在經歷以上行政程序後,仍未解決社保費問題,並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

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

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比如,因發生工傷,社保未能享受工傷待遇,而企業也沒有支付相關待遇;因被動失業不能享受失業金;養老繳費年限不足不能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等。以上情形都可以進行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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