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疫情期間錢包縮水,無力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疫情期間錢包縮水,無力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疫情期間錢包縮水,無力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當今社會信用卡越來越普及,方便大家生活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目前,受疫情影響,有些人還沒復工或者還沒找到新工作,收入縮水,就開始擔心如果還不上信用卡是否會構成犯罪?

【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疫情期間錢包縮水,無力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疫情期間錢包縮水,無力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政檢君普法: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先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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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惡意透支型

【案例】黃某2019年初在銀行辦理一張信用額度為10萬的信用卡,最初每月按時還款,2019年底透支信用卡6萬餘元。在超過還款期限後,髮卡銀行曾多次催促其還款,黃某仍置之不理,甚至將信用卡扔掉,並且更換手機號碼。銀行最終將其告上法庭,黃某被判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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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檢君普法:

惡意透支具有以下特點:

一、你信用卡透支了

二、你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②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③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⑥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三、髮卡銀行已經進行過兩次有效催收

①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②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③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④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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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生活中如果是正常使用後,又因為突然的經濟問題無法及時還上信用卡,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是當你透支信用卡後,面對銀行的催收,仍刻意逃避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時,就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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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見的信用卡詐騙罪還有以下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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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冒用他人信用卡

【案例】小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撿到一張他人遺失的銀行卡,沒有及時尋找失主,而是來到銀行取款機前,多次嘗試銀行密碼,成功後,將銀行卡里的錢全部轉移到自己的銀行賬戶裡,小李最終被判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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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檢君普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②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③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溫馨提示: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此,我們常說的銀行卡,屬於信用卡。


3

使用偽造信用卡

【案例】2017年孫某等人將改裝後的POS機提供給商家,裡面裝有寫卡器,在他人使用信用卡付款時,可以複製他人的信息到磁條卡內。孫某等人就利用盜取到的他人信息,偽造信用卡多達100多張,利用這些信用卡刷取34萬餘元,最終被法院判處信用卡詐騙罪。


【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疫情期間錢包縮水,無力償還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政檢君普法:

行為人通過讀卡器盜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且偷記秘密,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該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同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現金數額較大,行為人同時違反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由於偽造信用卡是手段,騙取錢財是目的,二者構成牽連關係,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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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用起來很方便,但切記不可過度消費,慾望是無止境的,要懂得量力而為。同時,切記貪財之心不可有,管住心、收住手,踏踏實實通過自己努力工作來改善生活。

來源:政和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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