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國慶“搶”公章談起:為何我國公章搶奪糾紛屢見不鮮?

 作者: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段萬金律師


律道|從李國慶“搶”公章談起:為何我國公章搶奪糾紛屢見不鮮?

  暴力奪取公章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奪取了公章似乎就掌控了公司單位的控制權。但是大家並沒有注意到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規定,偽造單位公章可以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犯罪,但是偽造法定代表人個人簽名卻不構成犯罪。同時,在有關公章的刻制、使用、銷燬等一系列問題上,又缺乏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法律。

  例如,單位在成立的時候需要刻制公章,這需要備案;中途如果更換公章,理論上也是需要備案的,但是如果沒有備案對外使用的話,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實踐中蓋公章更具法律效力?還是法定代表人簽名更具法律效力?其實在實踐中,單純的蓋公章或者單純的簽名都應當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蓋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出現糾紛的話是非常麻煩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單位一直在使用沒有備案的公章,那麼這個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不能證明該單位一直使用沒有備案的公章,出現糾紛後單位又予以否認,這個就不好辦了,另一方的舉證責任非常大。

  因此我對客戶的要求是,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應當同時具備。如果出現意外的情況,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是必須的,公章在某種情況下反倒是可以省略的。

  比如,在緊急情況下沒有帶公章,但是法定代表人簽了名,這個就基本沒有問題。但是法定代表人不在,業務員拿個公章來了,這個就有一定的問題。

  我還遇到一個刑事案件:單位承包給他人,他人經過原單位領導口頭同意刻了一個公章並對外使用,最終發生糾紛,原單位居然否認這個公章並舉報承包人構成私刻印章罪,而法院最終判決該承包人構成犯罪。

  此外,因為單位印章問題產生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非常多,也非常亂。

  目前我國法律只是規定偽造簽名詐騙他人財產等情況下,可能觸發刑事犯罪,而且本身不構成犯罪。我建議弱化偽造印章管理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而強化法定代表人簽名而產生的法律風險,比如刑法應當設定偽造簽名犯罪。

 (聲明:律師觀點系作者授權新浪網首發,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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