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国庆“抢”公章谈起:为何我国公章抢夺纠纷屡见不鲜?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段万金律师


律道|从李国庆“抢”公章谈起:为何我国公章抢夺纠纷屡见不鲜?

  暴力夺取公章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夺取了公章似乎就掌控了公司单位的控制权。但是大家并没有注意到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单位公章可以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但是伪造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却不构成犯罪。同时,在有关公章的刻制、使用、销毁等一系列问题上,又缺乏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法律。

  例如,单位在成立的时候需要刻制公章,这需要备案;中途如果更换公章,理论上也是需要备案的,但是如果没有备案对外使用的话,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实践中盖公章更具法律效力?还是法定代表人签名更具法律效力?其实在实践中,单纯的盖公章或者单纯的签名都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盖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出现纠纷的话是非常麻烦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单位一直在使用没有备案的公章,那么这个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不能证明该单位一直使用没有备案的公章,出现纠纷后单位又予以否认,这个就不好办了,另一方的举证责任非常大。

  因此我对客户的要求是,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同时具备。如果出现意外的情况,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必须的,公章在某种情况下反倒是可以省略的。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带公章,但是法定代表人签了名,这个就基本没有问题。但是法定代表人不在,业务员拿个公章来了,这个就有一定的问题。

  我还遇到一个刑事案件:单位承包给他人,他人经过原单位领导口头同意刻了一个公章并对外使用,最终发生纠纷,原单位居然否认这个公章并举报承包人构成私刻印章罪,而法院最终判决该承包人构成犯罪。

  此外,因为单位印章问题产生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非常多,也非常乱。

  目前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伪造签名诈骗他人财产等情况下,可能触发刑事犯罪,而且本身不构成犯罪。我建议弱化伪造印章管理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强化法定代表人签名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如刑法应当设定伪造签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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