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一些單位要招臨時工?臨時工和正式工在工資和福利上有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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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單位招臨時工有很多原因,這個單位不能持久的生產和營業,或者說他想減少人員的投入,減少成本。因為臨時工的待遇和正式工是差很多的,首先基本工資肯定會會會差差幾百塊錢,然後呢,節假日的福利啊,包括一些工作的分配啊,都會不一樣。而且臨時工隨時都可以辭退,公司不需要了就可以辭退掉,也不用承擔多餘的工錢。如果有什麼其他意外的事情發生,也可以找臨時工來頂替來減少公司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反正一直喜歡用臨時工的單位,一定是想著怎麼多省錢,這個公司一般是長久不了的,而且也沒有什麼大的作為,所以說這種公司呢還是少去為好。因為這種公司的老闆呢,就是屬於那種不負責任,而且也不想負責任的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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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閒職說]觀點:正式工和臨時工,是上世紀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用工實行分配製而遺留的產物。

一、何謂“臨時工”

臨時工,是上世紀計劃經濟時代我國用工實行招工計劃分配製而遺留的產物。那時候,戶口分為居民戶口和農業戶口,居民戶口屬於城鎮居民,農業戶口就是農民。國有的企業職工全部是居民戶口的城鎮居民,而且大多是正式工或全民工。而少量的農民進城務工,在國有企業上班,就成了國有企業中沒有編制的臨時工。臨時工大多從事的是工作比較繁重的髒、累、險的工種,待遇方面也比正式工差的多。

我們以前單位的臨時工一般都是裝卸工,他們沒有養老、醫療等保險,正式工有的加班費、勞保費、過節費等大多臨時工是不享受的,有時候也享受正式工的一半。

二、國家實際上已經取消了“臨時工”

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嚴格意義來說,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僱用的職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均統一為合同制職工,不再存在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別。

三、目前所謂的“臨時工”只是用人單位為了區別身份和待遇上的差別而人為設置的崗位俗稱

目前還是有許多單位,包括一些機關事業單位,招聘了一些勞務派譴的職工,這些勞務派譴的職工在工作上與正式編制的幹部或職工基本相同,甚至工作量更多更大,但待遇上往往比編制內的幹部或職工也就是所謂的正式工,差的多。

比如城市管理局因人員不足招聘的大量城市協管員,交警部門在路上執勤的大量協管員,他們都是政府機關的合同制職工,沒有獨立執法權,只是協助正式幹部進行城市和交通的管理,待遇方面只是正式幹部的一半,甚至更低。當然,這些協管員的臨時工們在招聘時,要求的文化程度、素質等方面與正式幹部或職工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國有企業也有類似於政府機關的情況,採用招聘勞務派譴的職工來區別正式工。

而民營企業一般無需採用“臨時工”的做法,而直接採用不同崗位不同待遇的同工同酬做法,或者因人而異待遇不同。

總結:“臨時工”實際是上世紀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實際已經取消了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別。現如今的所謂“臨時工”實際上也是合同工,是單位為了區別同崗位不同身份人員的待遇差別而設置的崗位人員的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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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顧名思義,臨時性的,並不是長期工作的關係。多半發生在一些工作時效性強的企業單位裡。比如一些淡旺季分明的企業,旺季需要很多人,淡季又不需要,從成本角度考慮,不能一直養著這些人,就聘用一些臨時工。

臨時工和正式工在工資福利上的區別因企業而異,但總歸是臨時工的福利待遇要低於正式工的。

因為臨時工關係是臨時的,不確定的,隨時可能解約的,所以企業也不會挖空心思討好他們,自然待遇不會向他們傾斜。

但也不盡然,有時候臨時工緊缺,招不到人,會出現臨時工工資高於正式工的情況,這樣做的後果是導致正式工不滿,然後流失率增高。

臨時工在保險上一般比正式工少,一般也就有人身意外傷害險,不會有養老保險。很多過年過節福利,也不會有。

臨時工工資福利成本低,也成為了很多企業看中的原因,所以有些企業即使不是在旺季也會僱傭臨時工,來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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