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一些单位要招临时工?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工资和福利上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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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招临时工有很多原因,这个单位不能持久的生产和营业,或者说他想减少人员的投入,减少成本。因为临时工的待遇和正式工是差很多的,首先基本工资肯定会会会差差几百块钱,然后呢,节假日的福利啊,包括一些工作的分配啊,都会不一样。而且临时工随时都可以辞退,公司不需要了就可以辞退掉,也不用承担多余的工钱。如果有什么其他意外的事情发生,也可以找临时工来顶替来减少公司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反正一直喜欢用临时工的单位,一定是想着怎么多省钱,这个公司一般是长久不了的,而且也没有什么大的作为,所以说这种公司呢还是少去为好。因为这种公司的老板呢,就是属于那种不负责任,而且也不想负责任的那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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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闲职说]观点:正式工和临时工,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用工实行分配制而遗留的产物。

一、何谓“临时工”

临时工,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用工实行招工计划分配制而遗留的产物。那时候,户口分为居民户口和农业户口,居民户口属于城镇居民,农业户口就是农民。国有的企业职工全部是居民户口的城镇居民,而且大多是正式工或全民工。而少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在国有企业上班,就成了国有企业中没有编制的临时工。临时工大多从事的是工作比较繁重的脏、累、险的工种,待遇方面也比正式工差的多。

我们以前单位的临时工一般都是装卸工,他们没有养老、医疗等保险,正式工有的加班费、劳保费、过节费等大多临时工是不享受的,有时候也享受正式工的一半。

二、国家实际上已经取消了“临时工”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严格意义来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雇用的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均统一为合同制职工,不再存在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别。

三、目前所谓的“临时工”只是用人单位为了区别身份和待遇上的差别而人为设置的岗位俗称

目前还是有许多单位,包括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了一些劳务派谴的职工,这些劳务派谴的职工在工作上与正式编制的干部或职工基本相同,甚至工作量更多更大,但待遇上往往比编制内的干部或职工也就是所谓的正式工,差的多。

比如城市管理局因人员不足招聘的大量城市协管员,交警部门在路上执勤的大量协管员,他们都是政府机关的合同制职工,没有独立执法权,只是协助正式干部进行城市和交通的管理,待遇方面只是正式干部的一半,甚至更低。当然,这些协管员的临时工们在招聘时,要求的文化程度、素质等方面与正式干部或职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国有企业也有类似于政府机关的情况,采用招聘劳务派谴的职工来区别正式工。

而民营企业一般无需采用“临时工”的做法,而直接采用不同岗位不同待遇的同工同酬做法,或者因人而异待遇不同。

总结:“临时工”实际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际已经取消了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别。现如今的所谓“临时工”实际上也是合同工,是单位为了区别同岗位不同身份人员的待遇差别而设置的岗位人员的俗称。


悠闲职说


临时工顾名思义,临时性的,并不是长期工作的关系。多半发生在一些工作时效性强的企业单位里。比如一些淡旺季分明的企业,旺季需要很多人,淡季又不需要,从成本角度考虑,不能一直养着这些人,就聘用一些临时工。

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工资福利上的区别因企业而异,但总归是临时工的福利待遇要低于正式工的。

因为临时工关系是临时的,不确定的,随时可能解约的,所以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讨好他们,自然待遇不会向他们倾斜。

但也不尽然,有时候临时工紧缺,招不到人,会出现临时工工资高于正式工的情况,这样做的后果是导致正式工不满,然后流失率增高。

临时工在保险上一般比正式工少,一般也就有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会有养老保险。很多过年过节福利,也不会有。

临时工工资福利成本低,也成为了很多企业看中的原因,所以有些企业即使不是在旺季也会雇佣临时工,来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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