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再度對壘董事會 新潮能源內鬥何時休

中證網訊(記者 王興亮)因包括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在內的數名小股東突然要求增加臨時提案並換掉現任董事會,新潮能源(600777)再度陷入了部分小股東與現任董事會的權利內鬥中,且有愈演愈烈之勢。4月20日,記者獲悉,在提案被上市公司董事會否決後,金志昌盛對外發布聲明稱,其提案權、表決權等身份權利不受影響,會對上市公司否定其法定權利的行為採取司法局投訴、向證監會和交易所舉報等方式維權。

這是繼去年出現十名小股東掀起董事會爭奪戰後,新潮能源再度出現小股東“對壘”公司董事會的狀況。4月21日,新潮能源相關人士就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相關問題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為準。

爭鬥再起

4月19日晚,新潮能源連發8份公告,再度揭開了部分小股東與現任董事會之間的恩怨糾葛。

新潮能源在公告中表示,4月16日,公司董事會收到自稱為公司股東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受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委託)、綿陽泰合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海關山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杭州鴻裕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提交的書面材料《關於增加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函》。上述股東提案的核心內容為提名全新的下一屆董監事候選人名單,並要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對於上述股東的這一訴求,新潮能源委託了四家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在19日下午緊急召開董事會,全票否決將該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一幕與2019年7月上演的董事會爭奪戰頗為相似。當時,同樣包含金志昌盛、綿陽泰合、上海關山、杭州鴻裕在內的十名股東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罷免公司部分非職工董事及監事的議案。新潮能源同樣委託了四家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召開董事會予以了否決。

從上市公司的公告以及金志昌盛的聲明中可以發現,雙方最大的分歧應該在於金志昌盛是否具有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以及金志昌盛向公司提交臨時議案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4月19日,新潮能源在發佈的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中表示,根據公司與國金陽光等主體簽署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第8.2條第(3)款的約定,國金陽光已自願將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間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予以放棄。臨時議案稱金志昌盛受國金陽光委託向新潮能源通過臨時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監事人選,與《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約定的國金陽光放棄提名權的合同條款,兩者存在矛盾。國金陽光放棄提名權之後,又將其已放棄的提名權再行授予或委託金志昌盛行使是無效的。故金志昌盛亦無權超出《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的約定而代表國金陽光行使已被放棄的提名權。

該說法遭到金志昌盛方面反駁。金志昌盛4月20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發來聲明稱,國金陽光自身放棄謀求控制權並將相關提名權、表決權委託給金志昌盛行使,以穩固當時上市公司實控人地位,是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通過證監會審核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允許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聘請的律所歪曲和篡改。

金志昌盛等股東計劃提名的董事傅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2017年6月24日,新潮能源披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國金陽光在其中明確作出兩項承諾。一是股東表決權、董監高提名權等股東權利授權委託的承諾,國金陽光將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對應的股份表決權、董監高提名權等權利授予金志昌盛行使;二是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國金陽光承諾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將積極履行《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監事。

“兩個承諾互相獨立、各有前提,並不矛盾。”傅斌表示,承諾一是國金陽光合法授予金志昌盛行使股東表決權、董監高提名權等股東權利,該權利不容非法剝奪。承諾二是以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為前提,“只要我們不謀求控制權,那就應該有權利提名董監事。”

權利爭議

在提交臨時議案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上,雙發也有不同意見。

新潮能源在19日晚的公告中表示,根據2020年4月17日杭州兆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恆公司”) 致公司的函件以及《關於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證章照保管與使用的協議》 顯示:兆恆公司與金志昌盛之間存在對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的共管安排,且兆恆公司明確表示未同意金志昌盛對臨時議案加蓋公章或法人章,若出現金志昌盛 印章則兆恆公司不予認可並要求依約糾正。經比對公司檔案中留存的金志昌盛印章樣本,與臨時議案中金志昌盛的印章,兩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印章的編碼不一致)。故董事會認為臨時議案中加蓋的金志昌盛印章的真實性存在重大合理懷疑。

另外,從奧康投資向公司發送的函件、企業信息公示、司法文書公示等材料可以表明:奧康投資是金志昌盛的債權人和100%的股權質押人,據悉其與金志昌盛之間存在對金志昌盛就新潮能源相關事項決策權利進行限制的協議安排。金志昌盛向新潮能源提交全新董監事提名議案的行為,未根據相關協議安排事先通知奧康投資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此外,奧康投資與金志昌盛已發生仲裁糾紛,涉案金額高達5億餘元,根據奧康投資的口頭告知,金志昌盛所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已被司法凍結(公司正在對此事開展進一步問詢與核查,包括已向金志昌盛的委派代表詢證,但截至4月19 日尚未獲得其明確回覆)。因此,董事會認為,金志昌盛就涉及新潮能源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利受限,不具有擅自對外行使意思表示的權利,即便拋開印章真實性問題,本次以金志昌盛名義擅自向新潮能源提交臨時議案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仍然得不到有效支撐,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金志昌盛在發給記者的聲明中表示,公司確實與奧康投資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奧康投資採用仲裁保全將公司所持股票的財產權利進行凍結,但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發來的任何文書,而公司的提案權、表決權等身份權利並不受影響。金志昌盛還透露,2020年3月9日,溫州仲裁委員會已經做出了(2019)溫仲決字第713號中止了奧康投資與金志昌盛之間的仲裁程序。金志昌盛認為,在沒有任何法院或者仲裁司法決定認定前,公司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變,所有權並未轉移,不容任何債權人提出質疑,更不能成為上市公司侵犯股東權利的藉口。

金志昌盛還表示,公司公章真實無疑,系在深圳市公安局備案,並對公章做了防偽處理,公章上有相應編碼為證,該公章在深圳市福田區工商公開信息中可查、可見。

傅斌則回應表示,上市公司用包括法律意見書在內的多種形式對金志昌盛的股東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查,是限制股東權利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文件,上市公司只能對股東資格進行形式審查,並不能進行實質審查。而且從法律角度講,能限制股東行使正常權利的只有法院的司法判決和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上市公司無權限制股東行使正常權利,也不能僅憑奧康投資單方面的回覆就否定金志昌盛法定的股東權利。“持有新潮能源股票的證券賬戶、密碼都在金志昌盛手上,如果金志昌盛不能行使權利,那我們到時候進行網絡投票到底有沒有效?”傅斌反問到。

傅斌告訴記者,金志昌盛方面將繼續採取各種合法合規方式維護自己正當的股東權利,“即使這次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行動失敗,我們也會繼續採取提請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甚至是召集合計持股10%以上股東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方式,來進行董事會的改選。”

可以預見,這場從去年7月就開始上演的董事會爭奪戰,或仍將繼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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