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全额归还后,还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挪用公款全额归还后,还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便利进行挪用公款,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话还是会坐牢的。但是很多时候人们虽然挪用了公款,但是之后又全部偿还了,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会怎样呢?是否需要坐牢?接下来华律邀请盈信刑辩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挪用公款全额归还后,还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问题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是否需要坐牢,这点需要注意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解答:

这个问题关键要看你挪用公款使用的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挪用公款案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如果超过3个月未还,就会被检察院刑事立案,就是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知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道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专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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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律师解答: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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