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10岁女孩的嫌疑人未满13岁!”低龄恶性犯罪再现,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条文了

4月18日,安徽郎溪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

2020年4月14日17时33分,我局接杨某文报警称:其女儿杨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疑似走丢,请求协找。

接警后,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立即组织警力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全力开展查找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分析研判、轨迹追踪等各项工作。先后排除了杨某婷离家出走、被他人接走、被拐卖的可能性。

经分析,杨某婷可能已被侵害。4月15日,我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通过大量工作,于4月17日晚将重大作案嫌疑人杨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获。

经审讯,杨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4月18日上午,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在梅村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尸体。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杀害10岁女孩的嫌疑人未满13岁!”低龄恶性犯罪再现,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条文了

女孩被杀让人痛惜,加害人同是12岁未成年人,更加令人扼腕。

这是半年内,发生的又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杀人案件。2019年10月,大连一名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残忍杀害的事件还历历在目,“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杀人恶魔受到严惩”的讨论也音犹在耳,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文规定了。

尴尬的刑事责任年龄线

这次事件,嫌疑人杨某某的犯罪动机和作案过程虽然还在调查中,但可以预见的一点是,现行法律下,未满14周岁即使犯下杀人重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一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常有人吐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已经变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了?需要明确的是,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遵循的是《刑法》,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处罚是《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杀害10岁女孩的嫌疑人未满13岁!”低龄恶性犯罪再现,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条文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此八大罪之外,他们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去年的大连一案,警方最终通报,凶手蔡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对其收容教养3年。显然,这一结果让不少人难以接受。

以14岁为“门槛”,让法律写满了尴尬。这个规定来源于刑法上一个基本的概念,即刑事手段只处罚有认知能力的人,像年龄特别低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由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知能力,因此,法律不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

那么,这个14周岁的年龄线,是什么时候定下来的呢?1979年。

这个年龄规定放到今天再看时,就显得有点滞后。科技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翻天覆地,未成年人身心的成熟程度、获取资讯的途径等与41年前已是天壤之别。

宽容变味,滋生“胆大妄为”

“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我国的刑法设计,一直是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最近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了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

“杀害10岁女孩的嫌疑人未满13岁!”低龄恶性犯罪再现,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条文了

2018年12月,湖南省接连发生两起令人震惊的弑亲案件,两名凶手一个13岁,一个只有12岁;2019年3月,江苏省也发生一起“弑母”惨剧,13岁的邵某不服管教,在争吵中将母亲砍死……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康丽颖接受央视《新闻1+1》节目采访时,直接指出:多数少年犯很清楚自己14岁之前犯罪不会被判刑,所以,他们14岁前作案时常常不管不顾,但当他们超过14岁后,特别是超过16岁后,也会自觉地收敛许多,因为这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了。

康丽颖表示,让她感到恐惧的是,这些少年犯之所以去犯罪,并不是因为不知法,缺乏法制教育,而是他们深知法律的欠缺。他们太清楚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给他们留下的这个巨大漏洞……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纵容;新闻报道、恶性事件里的未成年人犯罪反倒成了小恶魔们胆大妄为的催化剂。

法律要给儿童提供正向指引,同时,不能成为某些“低龄恶魔”犯罪的借口。惩罚了犯罪的人,才是给孩子最好的教育。孩子们心里有敬畏,才不会在违法的边缘上来回试探。

或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情势的变化,如何让法律既保护未成年人,又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不少人支持“降低入刑年龄”。但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预防或减少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你降到13岁,如果出现12岁的杀人犯,又该怎么办?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也可能面临类似的尴尬。

还有人呼吁“建立一套完整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没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但在具体操作上,也面临不少分歧。比如,如何对犯罪程度进行区分?如何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进行分级?建立专门的矫治、惩罚机构也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需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杀害10岁女孩的嫌疑人未满13岁!”低龄恶性犯罪再现,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条文了

笔者认为,或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用实证性研究对未成年犯罪案作专业分析,如能证明未成年有明确主观恶意,则可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其为有刑责能力。

这是英美国家判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2018年,爱尔兰两名未满14岁的男孩将同班女孩残忍杀害,当地就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分别判处两名凶手终身监禁和15年监禁。

在具体运用上,首先,要严格界定适用的范围,14岁以下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还是要用轻、缓的办法,但如果犯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罪行,就可以适用这一原则;

其次,评判“主观恶意”要有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条件,要组建起法官、教育界人士、心理学家、精神病医生等专家团队,共同讨论、鉴定行为人是否“主观恶意”;

第三,对鉴定的过程要制定严格的程序要求,并由专门机构监督,以避免法律的滥用,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杀害10岁女孩的嫌疑人未满13岁!”低龄恶性犯罪再现,是时候重新审视刑法条文了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与会人员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司法在顶层设计上,有所作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整个未成年犯罪预防与惩戒的讨论,当然不能被极端案例所左右。但作为一种现实,极端案例也是促进社会检视现行未成年犯罪预防与惩戒制度的机会。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公众的共同目标。特别是在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既要有效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要避免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成为“漏网之鱼”。

“14岁”刑责起点,该不该修改?

未成年人犯重罪,应该如何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能做什么?

欢迎留下你的看法。

文 | 本报记者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 | 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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