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中行可考慮起訴美國交易所 要求撤銷原油交易

中行原油寶爆倉事件廣受關注,筆者嘗試從電商法角度做一些思考,並提出建議。

據中行的觀點,4月20日美國原油期貨價格首次跌為負數,市場的劇烈波動導致中行對原油持倉客戶無法進行正常移倉交易,中行在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正式確認結算價格的有效性後,根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並參照CME公佈的官方結算價進行軋差或移倉。根據協議約定並提前公告,4月20日為原油寶美國原油5月合約當月的最後交易日,交易截止時間為北京時間22點。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WTI原油期貨5月合約價格急劇下挫,下跌至史無前例的最低-40美元附近。當日公佈的結算價為-37.63美元,出現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WTI原油期貨合約上市以來第一個負值結算價。

對於CME修改規則導致產生負價格交易並造成多頭損失如此慘重,筆者認為中行也是受害者,在中行表態依照現有法律框架承擔自己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由於中行子公司是CME做市商,與CME具有直接法律關係,故建議中行應儘快依照電子商務法律進行研究,並考慮向芝加哥當地法院起訴CME撤銷交易。具體理由如下:

一、CME修改規則是否合法,是否遵循正當程序公開徵求意見,是否給出退出提示

根據目前公開渠道可以查到的信息,CME在此次交易發生之前大約兩週修改了交易規則,新規則允許負價格交易,這是CME總裁在應對公眾要求進行調查的時候理直氣壯的原因。但筆者認為提前修改規則不代表規則修改就一定是合法的,規則允許負價格也不一定就證明這次中行多頭客戶損失慘重無從尋求司法救濟。

因為今天的電子商務交易與過去的交易相比,已經全部是技術驅動的程序化的交易,背後存在利用規則進行欺詐,利用技術進行欺詐的幌騙(Spoofing)等欺詐行為,但無論如何,人類的法律應該就是規律(英文當中法律和規律本來就是同一個單詞law),不能允許和縱容欺詐、濫用規則和技術牟取暴利。

中國2018年通過並於2019年元旦生效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平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三公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等權利義務(第32條),電商平臺修改規則應當提前公開徵求意見並至少提前七天公示修改內容,如果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可以按照原來的協議規則退出(第34條)。

CME的交易也是電子商務交易,CME性質也屬於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雖然屬於期貨交易平臺而應歸入金融電商平臺,按照中國電子商務法可以排除電子商務法的適用,但筆者的觀點是,法律就是規律,中國電子商務法關於以上內容的規定是科學合理的,實踐將檢驗並證明其科學合理性,因而電商法排除在金融等領域的適用應當指的是行政監管,而不是民商事審判的法律淵源,在民商事審判的法律淵源上,電商法適用於中國所有的電子交易場景。

有人會說,即便如此,美國的芝加哥CME不適用中國法律,不可能按照中國電商法起訴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此,筆者引用上海理工大學80多歲的張經浩教授一句非常有哲理的話,“正確的事是有生命力的”,只要中國電商法的這些規定是正確的,那麼我相信美國的律師同行一定可以在美國法律和判例中找到類似的法律依據,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通過訴訟確認CME未提前徵求意見,公示修改未給予做市商和交易投資者退出機會有過錯並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還沒有,發起這樣一個訴訟,也有希望為本次開創歷史的新情況的司法評價樹立一個判例。

就這次中行的紙原油期貨跌入負數價格的事實過程來看,根據目前網絡查到的資料,至當天原油寶交易截止時,紙原油的價格還在11美元左右,是在結束交易後價格跌到負40美元左右。而且導致這個負數價格的只有兩手交易。這背後是否另有文章,建議中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和專門研究,查出真相併總結教訓,但這兩筆交易將價格打到負數,是在結束交易之後,是不是利用了多頭多數在中國,這個時間是下半夜非工作時間,來不及研究和作出反應?

而且這個細節值得研究:當油價擊穿零價到-37美元,總共的手數沒有超過100手,維持的時長僅18分鐘,我們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眼光來看待當時,對於一個史無前例的突發事件,中介機構在這種情況下也是沒有足夠的時間作出相應的反應的。特別是在凌晨的2:21到2:27之間,中行和它的虧損客戶都在深度睡眠中,渾然不覺已經任人宰割,價格從-8.925到-37.175只用了兩手單子。如果本次交易不進行法律追訴,則下次可能還會有放任到負數百元千元讓投資者虧不起的惡性事件發生。

有鑑於此,筆者強烈建議中行的法務部門迅速進行研究在交易規則錯誤及技術錯誤情況下應通過法院裁判撤銷交易的可行性,並諮詢和聘請美國律師,將這種思路按照美國法律的路徑迅速研究落實,尋求減少損失的努力。

二、撤銷交易在中國有先例但中國法院難以判決美國CME撤銷交易

由於中國內地的銀行客戶是購買中行產品,而且根據媒體報道CME總裁言論,這些自稱被收割了韭菜的散戶投資者並不是CME的目標客戶,因而散戶投資者與CME有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足以起訴CME可能存疑尚需研究,但中行銷售這個產品系基於子公司作為美國CME做市商。據此,子公司起訴撤銷兩單交割下探到負價電子交易存在可行性,至少起訴原告資格應該不會有問題。至於事實和法律等問題需要再進一步研究。

那麼這種交易所撤銷交易有沒有先例呢?答案是國內外都有而且並非罕見。以國內為例,1995年2月23日晚上十點,上交所在經過緊急會議後宣佈:1995年2月23日16時22分13秒之後的所有交易是異常的、無效的,經此調整當日國債成交額為5400億元,當日“327”品種的收盤價為違規前最後簽訂的一筆交易價格151.30元。換言之當日收盤前8分鐘內空頭的全部賣單無效,“327”產品兌付價由會員協議確定。

25年前,因為中國的期貨大鱷鬥法,中國的交易所曾經宣佈過八分鐘交易無效,從而將最後絕地反擊一搏而大賺特賺的國債期貨大鱷管金生推入鉅虧幾十億的深淵。筆者援引此案例無意評價是非功過,只不過以此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宣告交易無效是確有先例可循的。當然,依照今天的眼光來看,如果這個動作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後作出同樣結果,那會更加符合法治的原則。

在網絡遊戲領域,由於欺詐嚴重,完美時空網絡遊戲曾經回檔清零,不認可虛假的交易記錄。在傳統銀行業,個別銀行把密碼作為存款餘額輸入形成的存款記錄錯誤,在發現後,也沒有銀行傻到不認錯,而是都予以了撤銷。由於全球已經進入電子交易時代,一般電子交易只要規則和技術正常,風險自負,不能撤銷,這一點筆者並無異議。但在特定情況下,還是應該允許司法途徑撤銷交易,這種特定的情況包括:

第一,重大的軟硬件技術故障導致錯誤或者不公平、不合法交易。

比如城市施工挖斷電纜等硬件原因,或軟件遭受黑客攻擊或者惡意軟件攻擊而導致錯誤、混亂等,甚至部分交易是人為錯誤造成的,這種情況下無需司法介入交易所可以自行宣佈交易記錄無效。例如,2011年美國交易所就曾經因為交易錯誤宣佈優酷網部分交易無效。

第二,重大規則錯誤、欺詐、犯罪導致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

一般來說,交易所的規則只要是不違反當地法律強制規定,都是合法的。但是,也不排除有規則制定者惡意制定規則達到特定目的,規則被惡意利用實現欺詐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由於人為的原因導致的不像技術原因容易識別,容易產生爭議,本著法治原則,這種情形下的交易撤銷應當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依照程序作出判斷。

在維持大盤交易有效的情況下,對於存在欺詐甚至犯罪等違法行為的個別交易,很可能各方認識不一致,各有訴求和自己的道理,這種情況下則只能通過司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筆者認為本次中行紙原油交易應當屬於這種情況,即交易結束前交易價格尚在11美元左右仍然有效,但結束後,只有兩單就將價格打到-38美元左右,十分可疑,並且引起如此重大的中國內地投資人損失,應當予以深入調查,並研究向法院申請撤銷這兩單交易的可行性。萬一成功的話,則按照之後負數價格進行的結算歸屬無效,中行就可以大大減少損失。也督促交易所進一步完善修改規則的程序,對做市商和投資者加強警示。

當然,不管這種思路建議是否成功,國內的交易所作為金融類電商平臺也應該引以為戒,不然類似事件或早或晚也會發生。

(作者繫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電商法研究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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