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寶"穿倉事件法律分析

最近,買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的投資人比較鬱悶,本想在地板價抄底國際原油,沒成想抄底不成反而抄在地下室,原油結算價格為負數(-37.63美元/桶),保證金全部虧光不說還得倒貼中國銀行好多錢。明明為無槓桿產品卻硬是玩出了槓桿化效果。

現在網絡上民怨沸騰,紛紛指責中行此舉為轉嫁自身風險、收割投資者。但這種事情,哭鬧是沒有用的,最終還是得從法律角度去分析,現在筆者就此事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二。

鄭重聲明:本文僅限於法律分析與探討,不作為投資人決策依據和建議。


一、關於原油寶產品合規性

其實關於銀行經營“賬戶原油”的合規性,早在2017年時就有投資者投訴工商銀行並起訴銀監會的事件發生。事件起因大致如此:2016年,林某在工商銀行賬戶交易“賬戶原油”,結果因交易時間發生“橫盤”(鎖盤)事件導致虧損,後林某投訴至銀監會,認為工行不具有從事商品類衍生品交易資格,請求銀監會予以處理。而銀監會覆函認為其在2003年時已經許可工商銀行開展該類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工商銀行開辦外匯金融衍生業務的批覆》銀復[2003]77號),業務合法有效,投資人風險自擔。

涉及到本次中行的原油寶產品,銀監會在2004年時向中行出具批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有關問題的批覆》),確認中國銀行有資質開展金融衍生品及商品類衍生品,所以中國銀行資質方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在批覆中同樣提到:“你行應遵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集中於少數優勢交易品種為客戶提供套期保值服務,不得進行投機交易。”那麼,原油寶產品是否屬於投機產品呢,顯然是屬於的。

另外,銀行從事衍生品業務的資質條件和風控措施應當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交易暫行辦法》”)的規定。根據中行官網對原油寶產品介紹上看,中行作為做市商為原油寶的投資者們提供買賣雙向報價,交易價格掛鉤境內外原油期貨合約產品,業務性質屬於《交易暫行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在該類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承擔做市義務持續提供市場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做市交易。

二、風險管理能力問題

由於金融衍生品業務風險極大,稍有不慎就能造成鉅額虧損,為此銀監會在《交易暫行辦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該項業務的准入門檻和風控要求作了明確、嚴格的規定。

如《交易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類,建立與所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以及法律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和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並配備履行上述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業務處理職責所需要的具備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

再如第三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衍生產品交易的規模與類別,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監控與預警系統,做好充分的流動性安排,確保在市場交易異常情況下,具備足夠的履約能力。”

那麼中行的風險管理能力是否都符合上述要求呢?我估計現在很多投資者是持懷疑態度的。

三、投資者適當性問題

投資者適當性的核心在於產品風險揭示,可分為產品推介過程中的風險揭示和交易過程中風險揭示。

涉及到境外原油期貨合約這種複雜衍生品,投資者在開戶交易之前,必須得充分風險揭示,以最高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標準來說,中行的告知說明義務必須達到“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那麼,原油寶投資者開戶交易時,中行有沒有提示過投資者不但可能損失全部保證金,更可能存在倒虧錢的風險呢?

另外,根據《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當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適當提高產品市值重估頻率,並及時向客戶書面提供市值重估結果;對於自身不具備定價估值能力的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向報價方獲取關鍵的估值參數及相關信息,並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可記錄的方式向客戶書面提供此類信息,以提高衍生產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那麼,在國際原油價格極低且波動巨大時,中行有沒有書面提供相關信息並提示結算價格可能為負數,投資者將損失全部保證金並需要補倉呢?

四、關於平倉和移倉

首先,關於平倉,中行在4月22日公告給出解釋,原油寶產品在市場價格不為負數時多頭頭寸不會自動平倉。

關於移倉,中行提示原油寶產品將於4月20號22:00停止交易和啟動移倉,而4月20日22:00點的報價在11美元/桶左右,隨後的5個小時之內,價格從11美元/桶暴跌至-40.32美元/桶。4月22日,中行發佈公告,投資者按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價格進行結算。

有投資者指出,4月20日22點之後投資者無法進行平倉,投資風險不可控,故投資者的平倉結算價應該是22點的11美元/桶而不是-37.63美元/桶。筆者認為,中行的移倉本質上是投資者委託中行進行平倉5月合約,建倉6月合約的動作,但由於投資者並不實際持有原油期貨合約,真正進行平倉、建倉的還是中行所持有的期貨合約。且不說此類委託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單從流動性管理角度而言,中行手持巨量合約卻選擇了在最後交易日倒數第二天進行移倉換月,這操作無疑是潛在巨大的流動性風險的。

綜上,以上分析希望對投資者有用處。

PS:目前還有不少原油配資盤穿倉了,這類案件會更加棘手!


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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