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品”走私案件中,如何认定主从犯?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冻品走私犯罪通常都是团伙作案,会涉及到国外供货商、报关行、国内货主、运输人员以及水客等,基本上不可能由单人能完成走私。在团伙作案中,由于每个人分工以及实施的行为不同,对案件影响不同,这就涉及对行为人主从犯认定。这点是法院需重点查明的事实,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我国刑法认定主从犯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行为人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来说,是从属、依附于主犯的而存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的认定需要结合走私行为模式具体分析。冻品走私常见的走私方式是绕关走私和通关走私,由于这两种走私方式特点各异,也会影响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作用。

绕关走私是最古老的一种走私方式,所谓绕关走私,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设置海关的海岸线或者陆路边境的某个地方将禁止、限制的货物或者应缴纳关税货物偷运到国内的行为。这种走私方式又可以分为海运绕关走私和陆路绕关走私。

这种走私方式,我们归纳出主要涉案人员:“走私活动组织、领导以及指挥者”“船长等越境运输主要负责人员”“境内搬运、装卸、转运、望风、普通船员等”。

组织、领导以及指挥者(多是货主,以下同)一般是走私活动犯意提起者,统筹、规划了走私活动的全局工作,并且是走私活动主要获利者,这类人员需要对走私活动所有活动负责,是主犯。

对于船长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根据不同情况又会有所区分。若船长不仅负责运输工作,而且还入股了货主走私活动,并能从中获得分成则极可能认定为主犯。但是船长是在货主等人指挥、安排下,单纯的负责运输工作,一般也会认定为从犯。

境内的搬运、装卸、转运、望风、普通船员等行为的人员,都是在走私组织者等指令下从事帮助、辅助性工作,其作用明显较小,一般都是认定为从犯。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梁某某、陈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粤04刑初45号】在综合评判时,关于船长认定为从犯的意见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虽任涉案走私船舶的船长,但其系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犯罪,被告人陈某某也是他人委托其代为雇请,在走私过程中均听从幕后人员的遥控指挥,对走私货物的种类、货源、销赃等均无决定权,其领取的月工资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相同,仅每次的补贴稍多,且酬劳未与走私货物数额挂钩,未参与走私利益的直接分配,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船员应当认定为从犯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受他人雇请担任船员,参与走私,仅领取固定工资和补贴,对走私货物的种类、货源、销赃并不知情,未参与航线的制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绕关走私是利用地理环境避开了海关监管,而通关走私则是在海关眼皮底下走私,是指行为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伪报、瞒报、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管,将禁止、限制货物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运输到我国的行为。

同样,我们也对这种走私方式总结出主要涉案人员:“走私活动组织者、指挥者”“制作虚假单证人员”“向海关申报人员”“运输、接驳、运转、存储以及结汇人员”。

走私活动组织、指挥者在通关走私中也是走私活动提出者,最大的获利者,并积极组织整个走私活动,应认定主犯。但是保税进口货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是无罪的。具体见笔者上篇文章《走私辩护与研究(二十七):包税走私冻品案的货主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在此不再赘述。

在司法实务中,制作虚假单证的人员则应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区分主从犯。若行为人只是在公司及领导的指令下,单纯的制作单证的,一般情况可以认定为从犯。但是行为人积极参与走私活动,并同时为走私活动制作虚假单证的,则可能认定为主犯。

通关走私最核心环节是以虚假材料向海关申报,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等目的,该申报行为直接侵犯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因此,该行为往往认定为走私犯罪核心内容,行为人也被认定为主犯。

运输、存储以及结汇的行为则是行为人在走私组织者指令下实施的,而且这些行为是为了配合、辅助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等行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该部分人员一般也会认定为从犯。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马某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7刑初27号】认为,被告人马某隆是受钱某的雇佣,负责将张某1江等人走私入境的冻品在昆明接驳、清点、转运,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从犯。被告人马某隆的辩护人辩护称马某隆走私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冻品走私犯罪涉及环节复杂、人员众多,每个人在不同案件的作用和地位并非是固定,在办案过程中,都需要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以及对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因此,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要熟悉案件的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对行为人的作用和地位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尽力为行为人争取到从犯,以获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何天云律师对“‘冻品’走私案件中,如何认定主从犯?”相关问题的分析。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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