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品”走私案件中,如何認定主從犯?

李澤民: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雲: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凍品走私犯罪通常都是團伙作案,會涉及到國外供貨商、報關行、國內貨主、運輸人員以及水客等,基本上不可能由單人能完成走私。在團伙作案中,由於每個人分工以及實施的行為不同,對案件影響不同,這就涉及對行為人主從犯認定。這點是法院需重點查明的事實,也是控辯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我國刑法認定主從犯的標準是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行為人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是相對於主犯來說,是從屬、依附於主犯的而存在。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從犯的認定需要結合走私行為模式具體分析。凍品走私常見的走私方式是繞關走私和通關走私,由於這兩種走私方式特點各異,也會影響行為人在案件中的作用。

繞關走私是最古老的一種走私方式,所謂繞關走私,是指行為人在沒有設置海關的海岸線或者陸路邊境的某個地方將禁止、限制的貨物或者應繳納關稅貨物偷運到國內的行為。這種走私方式又可以分為海運繞關走私和陸路繞關走私。

這種走私方式,我們歸納出主要涉案人員:“走私活動組織、領導以及指揮者”“船長等越境運輸主要負責人員”“境內搬運、裝卸、轉運、望風、普通船員等”。

組織、領導以及指揮者(多是貨主,以下同)一般是走私活動犯意提起者,統籌、規劃了走私活動的全局工作,並且是走私活動主要獲利者,這類人員需要對走私活動所有活動負責,是主犯。

對於船長的認定,在司法實務中,根據不同情況又會有所區分。若船長不僅負責運輸工作,而且還入股了貨主走私活動,並能從中獲得分成則極可能認定為主犯。但是船長是在貨主等人指揮、安排下,單純的負責運輸工作,一般也會認定為從犯。

境內的搬運、裝卸、轉運、望風、普通船員等行為的人員,都是在走私組織者等指令下從事幫助、輔助性工作,其作用明顯較小,一般都是認定為從犯。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梁某某、陳某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粵04刑初45號】在綜合評判時,關於船長認定為從犯的意見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雖任涉案走私船舶的船長,但其系受他人僱請參與走私犯罪,被告人陳某某也是他人委託其代為僱請,在走私過程中均聽從幕後人員的遙控指揮,對走私貨物的種類、貨源、銷贓等均無決定權,其領取的月工資與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相同,僅每次的補貼稍多,且酬勞未與走私貨物數額掛鉤,未參與走私利益的直接分配,可以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於船員應當認定為從犯時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受他人僱請擔任船員,參與走私,僅領取固定工資和補貼,對走私貨物的種類、貨源、銷贓並不知情,未參與航線的制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繞關走私是利用地理環境避開了海關監管,而通關走私則是在海關眼皮底下走私,是指行為人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偽報、瞞報、偽裝等手段逃避海關的監管,將禁止、限制貨物或者應繳納稅款的貨物運輸到我國的行為。

同樣,我們也對這種走私方式總結出主要涉案人員:“走私活動組織者、指揮者”“製作虛假單證人員”“向海關申報人員”“運輸、接駁、運轉、存儲以及結匯人員”。

走私活動組織、指揮者在通關走私中也是走私活動提出者,最大的獲利者,並積極組織整個走私活動,應認定主犯。但是保稅進口貨主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是無罪的。具體見筆者上篇文章《走私辯護與研究(二十七):包稅走私凍品案的貨主是否有無罪辯護空間?》,在此不再贅述。

在司法實務中,製作虛假單證的人員則應根據不同情形予以區分主從犯。若行為人只是在公司及領導的指令下,單純的製作單證的,一般情況可以認定為從犯。但是行為人積極參與走私活動,並同時為走私活動製作虛假單證的,則可能認定為主犯。

通關走私最核心環節是以虛假材料向海關申報,以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等目的,該申報行為直接侵犯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因此,該行為往往認定為走私犯罪核心內容,行為人也被認定為主犯。

運輸、存儲以及結匯的行為則是行為人在走私組織者指令下實施的,而且這些行為是為了配合、輔助向海關申報,逃避海關監管等行為。因此,在司法實務中,該部分人員一般也會認定為從犯。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馬某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粵07刑初27號】認為,被告人馬某隆是受錢某的僱傭,負責將張某1江等人走私入境的凍品在昆明接駁、清點、轉運,在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共同犯罪起次要輔助的作用,屬從犯。被告人馬某隆的辯護人辯護稱馬某隆走私犯罪中起協助作用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凍品走私犯罪涉及環節複雜、人員眾多,每個人在不同案件的作用和地位並非是固定,在辦案過程中,都需要根據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以及對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因此,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要熟悉案件的行為模式以及法律對行為人的作用和地位的規定,在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有理有據的分析,盡力為行為人爭取到從犯,以獲得更好的辯護效果。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何天雲律師對“‘凍品’走私案件中,如何認定主從犯?”相關問題的分析。以期對辦理此類案件提供有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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