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前幾天發了一篇文章,是關於范冰冰逃稅問題的,評論的讀者說為何不用坐牢,今天咋們今天就來好好說道說道了。
范冰冰被罰8.8億
免於刑罰
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對范冰冰案件的處理結果在昨天的文章中已經詳細說明了,在此果果不再贅述。總的來說,對范冰冰的處理是隻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補交稅款將近8.8億即可免於刑罰。
再來看看劉曉慶的處罰
北京市地稅局經調查,認定劉曉慶及其公司偷逃稅款共計1458.3萬,除這筆稅款外,另有573萬滯納金。
劉曉慶的處罰是補繳所逃稅的金額和坐牢422天為何范冰冰只需要補繳逃稅金呢?
為什麼范冰冰逃稅8.8億相比劉曉慶逃稅的1458.3萬,范冰冰的處罰更加的輕呢?
冰冰逃稅的數額肯定算是巨大的了,但由於屬於首次被發現偷逃稅款,只要范冰冰交納了約8.84億元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就可以不用坐牢,這不是法外施恩,而是新稅法的規定。如果范冰冰下一次再被發現有類似行為,哪怕數額要小於這一次,恐怕就要坐牢了。
難道是因為范冰冰的名氣太大?這點首先排除因為當時的劉曉慶也是當紅的明星了,而且名氣大也不可能撼動中國刑法。
那麼就讓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看
當小編查閱許多相關治療諮詢了相關律師,得到了一個說的過去的解釋那就是,逃稅時間不一樣。
原來啊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中將涉稅的違法行為規定為四種:偷稅、漏稅、欠稅、抗稅。而在2015年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已將“偷稅”二字刪除,將涉稅違法行為概括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涉稅犯罪的規定也經歷了從“偷稅”到“逃稅”的變化。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公佈實施後,將刑法中的“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
“偷稅”暗含從已繳的稅款中竊取稅款的含義,而“逃稅”則清晰的表明行為人想方設法逃避繳納稅款的事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層面將“偷稅”改為“逃稅”,體現出立法者對行為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本質的精準把握。
總的來說呢就是范冰冰運氣比劉曉慶好,如果放再幾年前那也少不了牢獄之災了。
最後再次警惕各位老闆,逃稅是對國家極其不負責任的,不要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去逃稅,只有國家強大了起來,咋們才能過上更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