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內債務如何分?

離婚婚內債務如何分?

離婚後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實施之前,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無須單獨就此進行舉證,而夫妻任何一方若主張為個人債務的,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離婚婚內債務如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改變了之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否認共同債務,則否認方承擔舉證責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主張債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婚內債務如何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