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孫某通過其微信與王某聯繫並轉賬支付,以每本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分三次向王某購買了3本假機動車行駛證、1本假機動車登記證書。
2018年上半年,孫某通過微信搜索功能,找到微信暱稱為“A辦證TEL130****”的王某,並加他為好友。2018年11月,跟他同樣做二手車生意的餘某找到他,表示想做2本假的機動車行駛證。孫某隨即跟王某聯繫,以每本200元的價格成交。隨後,遠在鎮江的餘某收到了王某郵寄過去的兩本假機動車行駛證。後來,孫某又通過同樣的方式,通過王某為“慕名而來”的李某做了一本假的機動車登記證。
2018年12月份,孫某再次作案,這次的買主是他自己。孫某花了2萬元左右從某二手車平臺網上拍賣買下了一輛黑色長安牌轎車,但一個月都沒有收到車子的行駛證。孫某隨後又將車輛轉賣給了一個外地人,在買家索要行駛證時,有了經驗的孫某就想做一個假行駛證給這個外地人,隨即與王某聯繫。王某的效率很高,過了兩天,這輛長安牌轎車的“行駛證”就到了孫某手中,孫某隨即寄給了買家。
案發後,孫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興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孫某多次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後,被告人孫某因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他的“上家”王某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法官說法:
駕駛證、行駛證以及車輛的合格證等相關手續,是國家交管部門頒發的車輛“身份證明”,也是確保車輛使用安全的有效證明,偽造、變造、買賣此類證件的行為均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興化市人民法院 、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