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處理公房動遷安置利益糾紛案件實務操作?


上海法院處理公房動遷安置利益糾紛案件實務操作?

1、實際居住人與承租人具有平等利益

實際居住人會得到充分的保護,實際居住人實際上其可期待利益極有可能在承租人之上,上海市一中院某判決書顯示由於公房只能以一個人名義承租,實質上其他同住人與名義承租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這裡說的實際居住人是與租用公房憑證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含已去世承租人)有親屬關係,戶籍在租用公房裡面。首先需要考慮這類人的利益。如果他們在上海沒有其他居住房屋,那麼更要考慮他們的利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某再審案件中顯示,即使實際居住人戶籍遷入被拆房屋才一年,法院也會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其理由是: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房屋遇拆遷,其在本市他處無住房,因此實際居住人作為房屋的安置對象,既應享有動遷安置利益,同時由其認購新的房屋,彌補因房屋拆遷而致無房居住的現狀,相對於本案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當事人而言,亦更為合理。人民法院還會考慮到考其取得新房屋時有一定的投入,搬遷新居亦會造成一定的負擔,同時又考慮到包括本案當事人在內的整個家庭對被拆遷房屋居住使用意願表達之情況,實際居住人應適當多得動遷安置補償款,既體現當事人應信守諾言之原則,又體現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公平合理性。

2、沒有實際居住在房屋內的承租人

儘管戶籍報在老公房內,而且是用公房憑證所載明的承租人,但如果在房屋未實際居住,本市他處又有住房的,會酌情少分利益。

3、僅戶籍落戶(空掛戶口)

儘管戶籍報在老公房內,但如果在房屋未實際居住,本市他處又有住房的,會酌情少分利益,空掛戶口的情形會要求舉證,得以證明者會被少分利益。

未成年人雖出生即落戶於案涉被拆遷房屋,但其實際在他處居住,且撫養、居住問題已解決,其在案涉房屋並不享有居住權,故要求分割動遷款缺乏充分的理由與依據。

4、字據、遺囑、協議書

有的書面字據可以看出,其他利害關係人認可房屋最終由某人居住使用。有的利害關係人的協議或者字據顯示僅僅戶籍遷入不佔用被拆遷房屋。以上真實的字據、協議和已故原承租權人的遺囑等都會成為法院審判的依據。這既體現當事人應信守諾言之原則,又體現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公平合理性。

5、尊重《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該拆遷協議,認定被安置人口等各方對此未提出異議並予以簽字確認,拆遷協議將會作為判決的依據。如果事後反悔,一般法院並不支持,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受到了欺詐或重大誤解等情況。

6、各方的經濟富裕程度

各判決顯示,各利害關係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影響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法院一般會從公平合理、維護社會穩定出發保護弱者利益,經濟條件優越者適當少拿。

7、聚焦原始使用權購買資金的來源

如果公房是通過市場購買行為取得,由誰出資購買,誰有可能享受較多拆遷利益。但對於由誰出資購買意見不一,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也難以採信。在各方當事人均未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及當時購房的實際情況,推定各方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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