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圆儿子军校梦,单身母亲碰“高人”丢钱又丢色|案例分析

【案例】朱某(女,40岁)为一单身母亲,5年前丈夫因为车祸去世,自己也并没有再改嫁,只是希望自己的儿子王某(男,18岁)能够考上大学,最好能够考上军校。但是王某成绩一般,这让朱某十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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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平时也注重打听有关军校招生有关的事,这不碰巧认识了负责某军校招收的苟某(男,50岁),见到苟某时,苟某穿的军装,肩上的星是闪闪发光,进入苟某的办公室后,各种衣服,招生办书籍琳琅满目,还有那本写着某部招生部部长的字样的红色军官证,都让朱某觉得是遇到了贵人。朱某把儿子王某的情况说了以后,苟某摇了摇头,说这成绩确实离他所负责学校差距太大,特殊名额是有,但是自己并没有决定权。朱某一听,这事有戏,第二次来的时候就偷偷送了20万块钱给苟某。苟某假装推脱一下后委婉的收下,并要求朱某今天不要走了,领导过来检查。在酒桌上,朱某很快被灌醉,醒来后才发现自己躺在宾馆里,而苟某早就不见了,后来得知领导马某(和苟某一伙的)均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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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苟某和马某涉嫌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苟某和马某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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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的结构(以A骗B为例):A虚构事实——B信以为真——B处分财产——A获得财产。

本案中,苟某和马某虚构自己是军校招生办的人员,朱某因为急着想让儿子上军校而深信不疑,朱某将自己的钱送给了苟某和马某,而自己遭受了财产的损失。

从这个角度讲,苟某和马某属于共同犯罪,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诈骗罪。

2、 苟某和马某也构成招摇撞骗罪,最多判处10年以下

招摇撞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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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就可以肯定犯罪,本罪是行为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诈骗到了财物,均可认定此罪。

苟某和马某冒充的是军队的军官,军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两人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本罪的最高刑罚就是10年。

苟某和马某诈骗的行为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应该以构成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苟某和马某同时构成强奸罪,属于“轮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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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狭义的自主决定权。

强奸罪的手段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都可以评价为使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

两人以上前后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轮奸”的情形。

苟某和马某将朱某灌醉,这是利用朱某不知反抗的境地,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并且两人是先后或者同时与朱某发生性关系。

苟某和马某完全符合“轮奸”的情形,十年以上是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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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最终,苟某和马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朱某的身心却遭受了巨大的伤害,一方面骗出去的钱被两骗子挥霍,也没有追回,另一方面儿子王某也没考上大学。骗子是可恶,但是我们也得思考自己是否有不良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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