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阳县一小区土方现儿童遗体事件之责任分析

据报道,4月18日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盛和府小区土方堆放场内,发现4具5至11岁儿童尸体,均系与该小区相邻的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人,经初步判断,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经初步调查后,公安机关已对建筑工程负责人、挖掘车司机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8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河南原阳县一小区土方现儿童遗体事件之责任分析


网络上爆出此事后,引起一阵热议,为何几名儿童会出现在小区项目的施工现场,发生如此令人骇人听闻之事,究其原因为何,笔者仅以此文粗略分析其中的责任划分,如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一)施工方的责任

因当地政府已成立市县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调查,调查组初步判断,事故中的4名儿童从围挡的豁口钻入的可能性较大,有可能是在卸土下方玩耍时被土方压埋。据此,可以发现小区围挡存在豁口处,即围挡不完全,系儿童能够进入小区的一个原因,因此,小区的施工方存在管理漏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河南原阳县一小区土方现儿童遗体事件之责任分析


(二)卸土下方施工人员的责任

而导致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土方压埋,故装卸搬运土方的相关施工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文即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该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不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现象引起的事故,以及因为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避免的事故,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在涉案的施工方及具体施工人员中就应分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该罪客观构成要件要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此,需要分析案发时施工方及具体施工人员在作业中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

由于受限于无法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笔者仅能从所了解到的现有情况分析其中的原因,既然公安机关已对建筑工程负责人、挖掘车司机等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那么下一步我们可以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追溯发生此乃悲惨事件的原因,以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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