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以“肺癌脑转移”收入院。
患者王XX意识略好转,各项生命体征均趋于平稳,停止心电监控;
患者王XX突然出现血压降低74/46mmHg,心率100次/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40分死亡。
法院认为:死因考虑为在水电解质紊乱、肺部感染、肺癌脑转移及手术创伤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医方对患者王XX术前、术后循环系统异常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术前术后心率明显增快,特别是2007年11月21日上午7时以后的血压及心率异常)。
在患者病情较重,生命体征不平稳的情况下停止心电监护,远离病床外出检查时亦无医护人员陪护,存在明显过失。
中国人民解放军XX总医院对患者王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王XX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为C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XX总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十二万八千五百九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