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介绍《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袭艳春: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新华社已经授权发布了文件的主要内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并解读这个文件,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先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先生。
下面就先请尚勇先生作介绍。
尚勇
应急管部副部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消防工作取得显著进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起草形成《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送审稿。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尚勇
应急管部副部长
《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
一是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同时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及时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预防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完善“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制度,严格限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岗位交流制度。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四是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
五是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全面清理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
《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抓好督促落实4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保障措施。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袭艳春: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感谢尚勇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电视台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的问题想问一下尚勇副部长,消防安全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这次消防执法改革人民群众也很关注。
所以我的问题是请问这次意见的出台有什么背景和意义,深化消防执法改革遵循了哪些原则?谢谢。
尚勇
应急管部副部长
首先感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这次《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谢谢。
中国日报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消防制度审批改革以后,企业和群众能从中获得什么样的政策红利?
琼色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谢谢你的提问。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
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谢谢。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记者
这次改革中将13种消防产品调整出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后续怎么加强监管?
刘卫军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
刚才尚勇副部长在介绍此次消防执法改革中,实际也谈到了这项举措,就是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及这次改革的背景、意义、内涵,实际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通常讲,它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它的本质属性就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工作,
特别是去年1月17日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对质量认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有一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所以,我们这次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对质量认证工作的要求。
刘卫军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一种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管理制度。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没有经过认证,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不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我们这次调出的13种产品,比如消防水带、消防车等产品基本是消防部门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还有一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较少,同时质量也比较稳定。我们也统计了一下,通过改革,预计减少7万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企业1万余家。这样的措施可以大大降低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我们的网站已经公布,大家可以查询。
现在目录中只保留了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种产品。改革之后,如何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对取消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消防部门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其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认证。
二是对保留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CCC认证监管,集中市场综合监管优势,创新监管方式,重点查处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以及伪造、冒用、买卖CCC认证证书的行为,确保CCC认证“保安全”“保底线”。
三是对认证活动强化监管。突出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力度,对消防产品认证活动加强监管,同时发挥社会各方包括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消防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性和公信力。谢谢。
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记者
刚才发布人介绍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社会安全消防事中事后的监管,想请您具体介绍一下有哪些措施?谢谢。
琼色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这5种监管方式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一是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二是强化重点监管,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多次违法记录的单位,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发现和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将消防审批、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是实施“互联网+监管”,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实现精准监管。
五是严格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谢谢。
中央新闻
中央新闻社记者
消防审批制度改革以后,如何加强对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谢谢
琼色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这个问题是这次消防执法改革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比较担心的事情。因此,我们把它作为重要的执法改革事项进行了设计。
放宽市场准入后,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会违规从业的问题,我们将采取3项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对场地设备、人员、服务范围、服务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
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
三是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取消事前审批后,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我们也将采取3项监管措施:
一是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让企业对标落实。
二是实施事后核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同时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审批,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从重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实施条件,应急管理部正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实施。谢谢。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当前正值“七下八上”主汛期,正在改革中的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大量的抢险救援任务,能否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琼色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自6月1日我国进入主汛期以来,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防总决策部署,在应急管理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利用我们的力量、装备、技术、经验等优势,全力抢救遇险和避困群众,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或者说进行了几个“战役”:
一是打好“主动战”。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以后,从灭火救援的单一灾种救援转向了全灾种的救援,因此高度重视与气象、水利、交通、国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了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汛期会商、应急职守、指挥协调等工作机制,做到汛期第一时间掌握、灾情第一时间研判、险情第一时间预知,针对洪涝高风险区域和地质灾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各类应急处置的预案,这是我们打好“主动战”。
二是打好“防御战”。消防救援局指导各地消防救援队伍整合资源、统筹调整专业力量,在各个省组建省级抗洪抢险救援的机动队,31个省级抗洪抢险救援队伍又及时调整力量、补充装备,开展了应急响应、队伍集结、人装投送、安全防护等专业训练,确保全体消防救援指战员始终处于蓄势待发的良好战备状态。
三是打好“抵近战”。各个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洪涝灾害预警研判情况,以省级抗洪抢险救援队为前突力量,统筹调配全省力量部署,建立中心、区域和前沿指挥机制,提升调派等级,在高风险区域预置专业力量驻守备勤,部署周边力量做好机动支援准备,确保一旦出现重大汛情、险情、灾情,第一时间投放力量、第一时间高效救援。
四是打好“保卫战”。在防汛抗洪的全过程中,消防救援队伍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积极发挥点多面广、响应迅速,专业性强的优势,重点承担抢险救援群众、转移被困人员的任务,科学组织专业施救、争分夺秒、抢救生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入汛以来,全国受强降雨影响地区的消防救援队伍共参加抗洪抢险救援的作战行动3187次,出动指战员31797人次,出动消防车(舟、艇)6410辆(艘)次,营救遇险被困群众15046人,疏散转移群众46777人。下一步,我们将紧盯灾情变化,加强组织领导和执勤备战,全力打赢抗洪抢险攻坚战。谢谢。
袭艳春: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再次感谢三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