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不签,过程曲折,看谁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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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于2010年4月1月入职景阳冈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2013年3月31日,双方续订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武松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经公司领导开会讨论,并结合您近年的工作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如下:一、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同日,武松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3月3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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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武松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武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0元,不支持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武松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武松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6年,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绝与武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武松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武松上诉,武松不服上诉到高院再审,最终高院判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武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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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律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武松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武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武松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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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武松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武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武松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武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认为公司与武松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武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武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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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公司依法应当与武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6年3月30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武松的劳动关系,且于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武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武松关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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