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37個無罪辯點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37個無罪辯點

何觀舒:廣強所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微信號:Kwanshu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37個無罪辯點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屬於危險犯,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即可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九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其他汙染物的。”

筆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案件公開信息網、把手案例網搜索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檢察文書,一共搜索到6310份檢察文書。其中,不起訴決定書有521份,約佔總數的8.25%。經過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不起訴決定書的篩選,從47份不起訴決定書中,以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個方面提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的37個有效無罪辯點,以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望請指正。

一、法定不起訴

1.永順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湘永檢公訴刑不訴[2018]11號)

無罪辯點1: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主觀上不明知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了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故沒有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湘永檢公訴刑不訴[2018] 8、9、10號

2.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鎮檢公訴刑不訴[2015]23號)

無罪辯點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鄧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東遼檢刑檢刑不訴[2018]2號、石惠檢刑不訴[2018]3號

3.安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安檢公訴刑不訴[2016]27號)

無罪辯點3:涉案食品是為員工提供的早餐,並未通過銷售渠道流入市場,行為沒有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羅某某在其服務的餐廳裡為其他員工製作早餐食用的饅頭,並未通過銷售渠道流入市場,其行為沒有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羅某某不起訴。

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民檢公訴刑不訴[2018]4號)

無罪辯點4:未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刑事立案標準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本案中,武漢市華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證實涉案油條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鋁的殘留量為105mg/kg(標準限值≤100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結論雖然證實該批次油條食品添加劑的含量超標,但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該超限量的油條符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的五種情形以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九條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情形。綜上,在案證據沒有達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立案標準,蒲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蒲某某不起訴。

5.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越檢公訴刑不訴[2017]143號)

無罪辯點5: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故意,客觀上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勞某某主觀上沒有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故意,客觀上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勞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越檢公訴刑不訴[2017]134號

6.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鹿檢公訴刑不訴[2016]54號)

無罪辯點6:尚未超過國家允許在其他食品中添加的含量標準,不屬於“超範圍”使用的情形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涉案鰻魚絲產品中苯甲酸含量為0.91g/kg, 尚未超過國家允許在其他食品中添加的2g/kg的最大量,不屬於“超範圍”使用的情形。因此,被不起訴人管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管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鹿檢公訴刑不訴[2016]52、53、55號

7.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穗南檢公刑不訴[2016]5號)

無罪辯點7:尚未銷售已被公安機關查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宜以犯罪論處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購買無碘鹽12包銷售牟利,但尚未銷售已被公安機關查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宜以犯罪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8南召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召檢公訴刑不訴[2015]37號)

無罪辯點8:是否屬於國家標準規定的允許添加此添加劑的幾類特定食品,國家標準不明確,操作性不強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國家標準僅對幾種特定食品作出了允許添加甜蜜素的規定,這些食品種類裡面沒有發酵面製品,饅頭(花捲饃)作為發酵面製品,是否屬於國家標準規定的允許添加甜蜜素的幾類特定食品,因此,國家標準不明確,操作性不強,且該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法定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召檢公訴刑不訴[2015]38號

9.南召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召檢公訴刑不訴[2014]46號)

無罪辯點9:造成的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見的原因引起的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在生產油條的過程中使用他人推銷的鑽星牌無鋁雙效泡打粉,該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見的原因引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不是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

1.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甬侖檢公訴刑不訴[2018]206、205號)

無罪辯點10:尚未引起不良後果

無罪辯點11:自首

無罪辯點12:初犯、偶犯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丁某丙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訴人丁某丙實施的行為尚未引起不良後果,犯罪情節較輕。

第二,被不起訴人丁某丙經警方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第三,被不起訴人丁某丙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丁某丙不起訴。

2.雲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雲檢刑不訴[2015]40、44號)

無罪辯點13: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危害後果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危害後果,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程某某不起訴。

3.蕭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蕭檢刑不訴[2014]6號)

無罪辯點14:從犯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1.閩清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梅檢公訴刑不訴[2019]4號)

無罪辯點15: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明知食品中摻有孔雀石綠仍進行銷售的主觀故意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閩清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是明知鱸魚中摻有孔雀石綠仍進行銷售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睢檢刑訴刑不訴[2018]38號;東檢公訴刑不訴[2016]234、235號;秀檢公刑不訴[2016]66號

2.日照市莒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莒檢公訴刑不訴[2019]2號)

無罪辯點16: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東省莒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馬某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同時沒有證據證明馬某某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目前在案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通檢訴刑不訴[2018]35號;莒檢公訴刑不訴[2019] 1號

3.郴州市甦仙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郴蘇檢公訴刑不訴[2018]152號)

無罪辯點17:食品中所使用的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含有4-氯苯氧乙酸納的低毒農藥,但使用該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4.沛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沛檢訴刑不訴[2018]253號)

無罪辯點18: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參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本院認為沛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董某某是否參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牛肉、牛腩、牛雜不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董某某不起訴。

5.敦煌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敦檢公訴刑不訴[2018]25號)

無罪辯點19:無法證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是由於添加含量超標的添加劑,抑或是由於反覆加熱熬煮導致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甘肅省敦煌市公安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明知亞硝酸鹽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劑,仍然在滷製滷肉時添加了亞硝酸鹽,並且遠遠超過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定亞硝酸鹽含量應小於等於30mg/kg的標準要求。但根據現有證據,只能認定吳某某、馬某某將1斤亞硝酸鹽添加到了滷製滷肉的滷湯中,並且經過檢查,只有抽查的3斤豬頭肉中檢測出了超標的亞硝酸鹽,其他滷製品中沒有檢測出超標的亞硝酸鹽,超標的滷豬頭肉是因為添加亞硝酸鹽導致亞硝酸鹽含量超標還是因為將滷湯反覆加熱熬煮致使滷豬頭肉中的亞硝酸鹽含量超標,現階段證據不充分。……

本院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存疑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敦檢公訴刑不訴[2018] 24號

6.阜平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阜檢公訴刑不訴[2018]11號)

無罪辯點20:缺少證據證明釦押的食品中亞硝酸鹽的含量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

無罪辯點21:未對扣押的大袋鹽進行司法鑑定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阜平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缺少證據證明釦押的燻肉製品中亞硝酸鹽的含量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扣押的大袋鹽未進行司法鑑定,缺少證據證明釦押的大袋鹽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7.會澤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會檢公訴刑不訴[2018]10號)

無罪辯點22:食鹽來源不明,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食鹽而銷售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雲南省會澤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查獲食鹽來源不明,證據不足以證實羅某某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食鹽而銷售,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羅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會檢公訴刑不訴[2018]11號

8.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蒼檢公訴刑不訴[2018]150號)

無罪辯點23:重金屬鎘含量的來源無法查清

無罪辯點24:檢驗報告書中關於鎘含量的檢測值並未經過相應的折算,無法直接採用,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蒼南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是:1)本案中,重金屬鎘含量的來源無法查清;2)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汙染物限量》的規定,乾製食品中汙染物限量以相應食品原料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本案中,檢驗報告書中關於鎘含量的檢測值並未經過相應的折算,無法直接採用,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9.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臨檢公訴刑不訴[2018]6號)

無罪辯點25: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行為人存在生產、銷售行為

無罪辯點26:屬於行為人所有的涉案食品的數量、價值沒有查清

無罪辯點27:涉案食物是用以餵食其他動物,不屬於食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巴彥淖爾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某某對其冷庫內存儲的272只羊胴體進行了生產和銷售;其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羊胴體哪些是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數量為多少,價值多少,哪些是其他人的,偵查機關沒有查清;第三,該批羊胴體如果是王某某用來餵狗的,不屬於食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經兩次退偵,案件事實仍未查清,疑點不能排除,故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存疑不起訴。

10.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三檢公訴刑不訴[2018]1號)

無罪辯點28:行為人不知該添加劑為國家禁止在生產中使用的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證明被不起訴人陳某甲主觀上明知明礬是國家禁止在米粉生產中使用的添加劑的證據不充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11.唐河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唐檢公訴刑不訴[2018]7號)

無罪辯點29:行為人在發現購進的食品不合格後,沒有進行銷售,或者有銷售的打算,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唐河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綜上,雖然能夠證實餘某某未按正規渠道,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進不符合標準的食用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沒有建立食品查驗記錄制度;但餘某某發現購進的食用鹽不合格後,其沒有賣,也沒打算賣。故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餘某某明知其購進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有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犯罪故意,在退查期間,偵查機關也無法補充此方面的證據,已無二次退查必要,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餘某某不起訴。

12.唐河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唐檢公訴刑不訴[2018]8號)

無罪辯點30:行為人銷售的食品是從正規市場購得

無罪辯點31:行為人購進的食品沒有明顯低於市場價格

無罪辯點32:行為人購進的食品有明確的廠家生產標籤

無罪辯點33:行為人沒有對購進的食品進行再加工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唐河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現有證據雖然能夠證實文某某購進這些食品的時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沒有建立食品查驗記錄制度。但是:第一,文某某是在農貿市場購進;第二,沒有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進;第三,文某某購進的粉條有明確的廠家生產標籤;第四,文某某沒有對購進的粉條進行過加工;第五,因查找不到出售的攤販,無法查證文某某購買時雙方的交易情況,故不能據此推定文某某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在退查期間,偵查機關也無法補充此方面的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文某某不起訴。

13.固始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固檢公訴刑不訴〔2015〕12號)

無罪辯點34:為他人加工的食品是用於他人自家食用

無罪辯點35:涉案食品已不存在,無法鑑定是否屬於不合格食品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固始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於龐某某為遊某某加工一頭死豬的行為,因已查明豬肉用於遊某某自己家食用,龐某某的行為不屬於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生產行為,故不構成犯罪。關於龐某某幫助遊某某銷售病豬肉的行為,已查明所銷售的豬肉系未死的病豬屠宰加工而來,豬的死因系人為宰殺,不屬於病死或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檢疫,所銷售的豬肉已不存在,喪失了鑑定條件,僅靠言辭證據無法明確豬患有何種病。龐某某等人銷售的病豬肉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龐某某不起訴。

14.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秀檢公刑不訴[2017]12號)

無罪辯點36: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食品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提供駁載、存儲便利

不起訴理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為非法牟利,明知同案人林某某等人(另案處理)銷售國家禁止進口的來自疫情國家的冷凍肉類,仍予以提供駁載、存儲便利。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是否主觀明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15.旬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旬檢公訴刑不訴[2018]2號)

無罪辯點37: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的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符合起訴條件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旬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旬陽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的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隆某某不起訴。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無罪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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