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跳舞本是一种“美”的运动

但因为跳舞把人打伤

可就毫无美感了


【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19年,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0年6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东丽区军粮城福林酒店门前跳舞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发生口角。2019年5月21日19时许,当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遇到被害人范某时,用高跟鞋将被害人范某胳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左侧尺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琐事口角却引发如此后果

举起高跟鞋前可曾想到?


法院审理

【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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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高跟鞋一双,予以没收。(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法律链接

【案件传真】叹息!一场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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