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頻繁出現,所謂最寶貴的親情不過是家暴肆虐的遮羞布而已

◆佳木斯繼母虐童:2020年4月,黑龍江佳木斯建三江管局創業農場,後媽虐打兒童,用剪刀把孩子的嘴唇都剪掉了,孩子被活活打成了顱內出血,做的開顱手術,孩子送到醫院時飢餓難耐,去廁所找衛生紙吃。據家屬介紹,孩子顱內出血非常嚴重,進行了開顱手術,手術做完了,孩子還沒醒,處於重度昏迷狀態,醫生說甦醒機率大概為百分之二十,而且這是二次進入醫院,第一次是鼻樑都塌了,隔一天不到又進來了。

◆陝西繼母虐童:2016年3月以來,鵬鵬繼母孫某採取用毆打、捆綁、罰站、罰跪的方式對鵬鵬進行長時間虐待,直到2017年3月29日早上鵬鵬被送至醫院搶救,他一度沒有心跳和呼吸。檢查結果顯示鵬鵬75%顱骨粉碎,2根肋骨骨折,雙目視網膜脫落,全身紫紺腫脹,身體多處皮膚潰爛,醫院隨後報警。

◆南京養父虐童:2015年4月4日,一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發佈時間為3日晚22點,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佈滿了傷痕 ,發帖人稱,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於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男童班主任發現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試圖尋求網絡幫助。

虐童事件頻繁出現,所謂最寶貴的親情不過是家暴肆虐的遮羞布而已

作者:拙思誘想

乾坤未定,你我皆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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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一般是指親密的環境內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或辱罵,這種親密環境是基於血緣親情、婚姻關係、收養關係之上的。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與親密環境下雙方是否有控制和被控制的關係有關,與涉事雙方是否居住或者是否有血緣關係等沒有關係,家庭暴力會直接導致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甚至會導致受害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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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持續高發,這不僅影響家庭和諧穩定,也成為影響青少年成長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但是從時間關係上來看,家庭暴力並非是當今社會特有現象,早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就已廣泛存在,從空間上來看,家庭暴力更是跨越了國界、意識形態、階級、種族的界限,是人類在邁向新的文明階段過程中面臨的共同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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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維度來看,是封建思想在現代社會中的延續,在古代,向來有“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封建觀念,當現實中這種觀念得不到維持後,男性通常就會選擇用暴力來強制執行,這種潛意識的行為使很多人即使已經付諸實踐,也不會認為自己已經形成虐待、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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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環境來看,家庭暴力受長期社會觀念影響,一方面是人們意識觀念的影響,另一方面是社會的規章制度所影響。當“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得不到改變,法律上的漏洞使受害者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時,便助長了迫害者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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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因素上來看,一般家庭成員中的主導對位一直都由經濟大權的人所佔據,掌握經濟主權或者經濟實力更為雄厚的一方往往更具有施暴的可能,受害人基於對施暴者經濟依賴關係的存在,往往難以輕易脫離他的控制而自己獨立生活,家庭中弱勢成員的過分依賴心理,以至於他們即使受到了傷害也會選擇隱而不報,這就會使得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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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人因素上來看,這是“用拳頭說話”等觀念在作祟,當施暴者沒有足夠的道理去說服其他家庭成員時,就會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受害者會出於恐懼心理,受到虐待後只會一味的忍讓。其次,很多受害者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對相關的法律不夠了解,不懂得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只能選擇容忍。同時,親情是維繫家庭存續的根本原因,家庭成員中存在著精神依賴關係,囿於親情關係的難以割捨,受害人往往選擇容忍而非拒絕,在面對暴力時也會放棄掙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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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棍棒底下出孝子”為典型的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下,兒童和青少年是家庭暴力中遭受傷害的主要群體,被視為“沉默的證人”, 中國法律協會的一項全國性調查中顯示,3453位受訪者中約72%的受訪者表示曾經受到過來自父母的虐待。身體和心理健康已經成為他們日常生活中的主要問題,家庭暴力對兒童內化行為造成的負面影響後果最常見的是抑鬱,很容易出現心理和行為不適應等問題,與同齡的正常兒童相比,會顯得更加的敏感。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可能會從小自我構造一個社會現實,認為攻擊行為是可接受的和正常的,然後把這種想法轉化為實際行動,對同齡夥伴發起攻擊性行為,同時,他們會有高於平均水平的自我毀滅行為風險,比如自殺、嗜酒、藥物濫用和性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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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僅僅在身體和心理上會給兒童帶來直接傷害,很多研究也表明,兒童通過觀察等非直接方式接觸家庭暴力也會帶來嚴重後果,生活在家暴環境中的兒童和青少年在經歷情緒和身體上的虐待後,在面對生活的逆境時,會更具有暴力傾向,其潛在的觸犯法律風險的不良行為的風險也會更高,一份來自美國馬薩諸塞州的研究報告顯示,在家庭暴力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孩子發生自殺現象的可能要高出6倍,犯性襲擊罪高出24倍,犯罪機會高出74倍,酗酒高出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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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的維護主要依賴於倫理道德和法律兩方面,其中倫理道德對婚姻家庭關係的維護起主要作用,也是家庭自治的主要支撐因素,同時補充法律的不足,在法律未規定或者不適宜規定的婚姻家庭關係領域發揮著主要的調整作用,法律只能作為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最後一道防線,在倫理道德失效或無力時介入婚姻家庭關係。所以,國家一般會奉行最少干預主義,即在家庭自治前提下,如果可以通過內部規則處理好家庭關係,公權力一般不會干預家庭秩序,充分尊重家庭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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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囿於家庭自治的侷限性,公權介入即國家干預的必要性越發凸顯。2016年3月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表明國家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態度,這也是公權介入私權的典型表現,但是國家干預並不能解決所有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家庭暴力問題。國家干預家庭暴力最為直接的表現方式便是立法規制家庭暴力,確認公權力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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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規定父母對子女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沒有明確排除父母對子女嚴重錯誤行為的必要懲戒權、照顧權,照顧權內容的不明確,導致父母沒有認識到並尊重未成年應有的權益,也沒有認識到自己對子女承擔的法定義務,更不知自己對子女行使權利的限制,以及不盡法定義務和濫用照顧權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放任就會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同時,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以及受害人保留證據能力的限制,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幾乎無法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即使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關係之後亦是如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家庭暴力行為。

虐童事件頻繁出現,所謂最寶貴的親情不過是家暴肆虐的遮羞布而已

法律終究不是萬能的,不能解決所有婚姻家庭問題。


✎參考文獻

•國家干預家庭暴力的限度研究,李洪祥

•家庭暴力對兒童行為影響相關問題研究,王楚捷

•論針對女性和兒童的家庭暴力,孟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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