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因拆迁问题驾车碾压村干部致其多处骨折 二审获刑三年

4月23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因不满危房改造的拆迁协议,河北一男子梁某立开车碾压村委会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仁里村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试点方案,对村内老旧危房进行拆除改造,由村委委员张某1负责拆迁、建围挡等具体工作。梁某立及家人对村民许某拥有的房屋及使用的宅基地认为系梁家房产,不认可村委会与许某达成的拆迁协议,阻挠拆迁工作并产生不满情绪。

2018年12月8日,在旧宅现场,梁某立称谁要敢拆房其就弄死谁,把其逼急了其就弄死几个。2019年1月17日9时55分许,被告人梁某立得知村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拆除的消息后,便驾驶面包车赶往现场,沿村内公路行驶至仁里村村南张东海家南墙外边时,遇到在路北侧迎面步行至该处的仁里村负责拆迁的村干部张某,遂驾车加速撞向张某,将张某撞倒后碾压,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立弃车逃离现场,后拨打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

经鉴定,张某损伤属轻伤一级。经检验,该车刹车制动系统合格。案发后,张某先后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医院和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共49天,花费医疗费21483.16元,交通费120元,下肢固定费1600元,鉴定费1320.6元。诉讼中,被告人梁某立亲属主动将赔偿款40000元交到本院案款账户。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梁某立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2020年2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建立采用驾驶机动车辆撞击他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建立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梁建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2148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误工费3149.72元,护理费5581.44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1320.6元,下肢固定费用1600元,共计38154.92元。

梁建立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其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原判对其行为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2020年4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因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李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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