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後的相關勞動法律問題

1、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情形下企業可依法採用什麼措施?

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具體講:


第一,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支付職工工資的,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本單位工會及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應當於協議達成後三日內向市、區人社部門備案。


第二,企業可安排輪休。但應向相關部門提交特殊工時審批材料。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導致輪崗輪休的,職工工資也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調整,即按勞分配,職工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縮短工時。職工工資也可以根據工作時間調整,但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此外,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並積極爭取各種優惠政策與房租減免。其中,“穩崗補貼”適用條件可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2、企業復工,勞動者未及時上班怎麼應對?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未能及時到崗,企業不能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但如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返崗,企業可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法處理。


3、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日後,仍因疫情不能正常經營的,工資怎麼發放?

按人社部相關規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廣東省規定的辦法執行。


4、企業復工後,職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觸被隔離,從疫區到單位報到的要採取隔離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怎麼發放?

隔離期間的工資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支付。主要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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