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觀新聞 作者:王閒樂
面對前來持刀挑釁的前員工錢某,保安部主管馬某手持金屬桿,和同事朱某一起上前制止。混戰中,錢某頭部被打中,不幸身亡。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樣一起案例。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朱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不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朱某有期徒刑6年,馬某屬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從判刑3年到無罪釋放,中間發生了什麼?
前員工持刀挑釁,保安主管揮杆制止
事情還得從2018年5月說起。
2018年5月16日上午7時30分許,浦東某購物中心保安朱某發現有人把共享單車停在了購物中心門口,便上前想提醒對方把車停到邊上。到了跟前,朱某發現對方是已經離職的保安錢某。因為工作不認真,2018年1月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錢某續約。
錢某對此心懷不滿,時常酒後到購物中心尋釁滋事,朱某聞到錢某身上又有酒氣,便不再搭理。不料錢某反倒不依不饒,兩人發生口角。
在監控室看到兩人起了爭執,馬某便和另外兩名保安趕來,將兩人分開。錢某揚言回去拿“傢伙”,讓朱某等人等著。馬某並未在意,還和錢某打趣,問他回去要拿的是飛機還是大炮。
當日上午7時58分許,錢某來到了購物中心監控室。當時監控室裡有三男四女共7名工作人員,馬某和朱某均在場。錢某突然從口袋裡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走向朱某並作出揮刺動作。監控室裡頓時大亂,馬某隨手從地上撿起一根約2米長的金屬桿,將錢某趕出監控室。
到了門口處,馬某見錢某手中的水果刀已經被打落,便扔下金屬桿,撲上前想將錢某制服。兩人正廝打時,朱某也手持一根木棍趕了上來,朝錢某腦後打了兩下,錢某被打倒在地。民警趕到現場後,先將錢某送醫處理。錢某因被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幾天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看了卷宗,法援律師決定作無罪辯護
錢某死了,馬某和朱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持械、馬某採用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兩人有自首情節,又能賠償錢某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減輕處罰。於是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兩人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因為家境困難,二審時馬某已經請不起律師。一中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馬某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中衢律師事務所律師陸鳳陽為其辯護。
“馬某對罪名無異議,僅認為量刑過重。但我看了卷宗之後認為,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陸鳳陽說,綜合各方證據,他決定為馬某作無罪辯護,並在會見時告訴了馬某,“他沒說什麼,但能看出來不抱什麼希望。”
陸鳳陽說,考慮到案件的事實非常清晰,二審時,他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對馬某和朱某的發問上,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清晰直觀地展現兩人當時的真實想法。
“你為什麼會丟下手裡的棍子,撲上去空手搏鬥?”
“如果我想傷害錢某,直接用金屬桿打他就可以了,就是不想傷害他,又怕他再撿起刀子傷害我和其他人,才徒手將他控制住,等警察來處理。”面對陸鳳陽的提問,馬某回答。
陸鳳陽在辯護詞中指出,馬某用棍子將錢某手裡的刀敲掉後便扔了棍子,可以看出他的本意只是制服錢某,如果有傷害的意圖,就不會扔了棍子。因此,馬某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一審對案件的定性錯誤。
此外,陸鳳陽認為,馬某和朱某不是共同犯罪,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二人在事前、事中均沒有傷害錢某的意思聯絡,致死的那一棍馬某也不知情,只是看到錢某倒在地上,身邊只有朱某,才猜測是朱某打的。”陸鳳陽說,雖然朱某確實有幫助馬某的意圖並實施了傷害行為,但馬某對此毫不知情,屬於“片面共犯”,按照法律規定,片面共犯中不知情的一方不構成共同犯罪。
反轉!二審改判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朱某、馬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具體到個人,法院認為,朱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因為當他手持木棒衝出監控室時,錢某手中的尖刀已被打落在地,且處於弱勢狀態,其人身危險性已大大降低,此時朱某採用強度較小的防衛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揮舞木棒連續強力擊打錢某頭部兩下,造成錢某因顱腦損傷而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至於馬某的行為,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為其屬於正當防衛。馬某見錢某的刀已被打落在地,遂將金屬桿丟棄於地,赤手空拳與被害人扭打在一起。這一行為表明其防衛行為具有節制性,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錢某的刀被打落後,並沒有立即停止反抗,而是繼續與馬某纏鬥。此時,不能排除錢某重新撿起尖刀,或者隨身還攜帶有其他兇器的可能。因此馬某與錢某搏鬥,意欲將其徹底制服,是防衛行為的合理延續。對於檢察機關認為馬某和朱某系故意傷害共犯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因此,一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導致量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朱某有期徒刑6年,馬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