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房产证却办在了别人名下 他将某县房管局告上法庭 这场“民告官”官司,他胜诉了!

“感谢法官维护正义,倾心为民,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4月16日上午,当事人马某甲夫妇来到方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握着庭长杜柯的手不停地道谢。

原来,马某甲在起诉马某乙民事侵权案件开庭审理时得知,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将马某甲的4间平房办在马某乙名下,为马某乙颁发了该房屋所有权证。马某甲认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县原房地产管理局于2002年3月11日为马某乙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为查明案情,行政庭承办法官杜柯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组织三方到争议地进行现场勘验、并带领书记员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和村组干部进行协调沟通,约见当时签订买卖契约的各方在场人,反复核实证据,确定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1988年5月1日,马某甲和马某乙共同与卖主丁某签订卖房文约,文约中载明:“丁某将位于大凉亭东岗平房4间卖给马某甲名下......”某县原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应履行对申请登记的房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产权属的行政职能,对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负有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但在本案中,某县原房地产管理局在马某乙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身份证、委托书及权源资料的情况下,向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后,马某乙对败诉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法官的释法析理所信服,表示接受司法监督。马某甲被杜柯公正办案、倾心为民的专业热忱所感动,激动地说:“曾经我觉得“民告官”怎么可能会胜诉,但当我拿到判决书的这一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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