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一段時間沒簽任何合同,老闆直接讓我走人,該咋辦?

可主張的權利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部分應當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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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途徑

1.對於用人單位未及時或未足額支付報酬,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當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支付令。

2.我國目前對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方式是勞動訴訟仲裁前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終局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勞工爭議仲裁為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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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收集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生勞動爭議,需要主張相應的權利時,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除了上述這些憑證,還有很多間接證據例如,往來的手機信息、有勞動者相關信息的文件、網絡聊天信息等等。

只要是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在合法的前提下都可以儘量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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