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丨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

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方面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至8月在全区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活动,全区检察机关将组织开展“十个一”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活动,即自治区检察院组织 “开展一次专项调研、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开展一次案件集中评查、组织一次研讨会”;各分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组织 “办理一批优秀案件、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一份专项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

自治区检察院将陆续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5件刑事案例和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全区检察机关坚决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把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作为首要任务,以严惩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力度。


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达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4.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三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达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走私入境 外国人犯罪

【要旨】

跨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口监管制度,而且扰乱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容易引发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不利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家边境线绵长,中俄、中蒙边境线长达4200公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秩序,捍卫国家的边境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蒙古国公民达某为了非法牟利,将我国法律禁止进口的6只狼的尸体藏匿在其驾驶的跨境运煤车内,在乌拉特中旗的中蒙甘其毛都口岸入境时被我国海关缉私机关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达某走私的货物为狼的尸体,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濒危物种。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6只狼尸价格为24000元。

发布丨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

发布丨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

【调查和诉讼】

2019年4月9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蒙古国公民达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5月2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达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法律责任,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位于祖国正北方,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中俄、中蒙边境线长达4200公里。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活动,不仅有力维护了国家的进出口监管制度,而且积极履行了国际公约义务、保护了国家生态安全。


案例四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诉讼 食用野生动物 公共卫生安全

【要旨】

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而且有传染病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隐患。只有彻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梁某某在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楚鲁图村南山贾勒格尔河附近的大山上安放铁夹猎捕到2只岩羊。其将非法猎捕到的2只岩羊屠杀后拉回家中食用。经原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羊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尸体肌肉、毛皮组织均为岩羊所有。

发布丨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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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诉讼】

2018年11月13 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3月13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的营养价值并不比人工养殖家畜的营养价值更高,反而因为体内携带大量病毒,可能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甚至引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全面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本案在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的同时,旨在引导人民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五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捡拾幼鸟 公益保护合力

【要旨】

在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使被个人“捡拾”,也不得非法交易。社会公益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孙某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捡到一只头部受伤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雕鸮幼鸟并带回家中,交由其子张某某喂养和治疗。张某某对雕鸮幼鸟疗伤后,没有将其放归自然或交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在“转转”APP、“闲鱼”APP上分别标价10000元、8000元,予以出售。

发布丨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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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诉讼】

2019年5月14日,沈阳猛禽救助中心志愿者发现有人在“转转”APP、“闲鱼”APP上发布出售雕鸮幼鸟信息,便以看鸟为名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2019年5月16日,森林公安机关将救生的雕鸮幼鸟送交科尔沁右翼前旗野生动物保护监测站。2019年8月21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9月29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捡拾”的野生动物仍属于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交易。捡拾人应当将野生动物放归自然或交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公民将“捡拾”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公益组织也是公益保护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应当在线索移送、宣传教育等方面与社会公益组织积极合作、支持配合,一致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


供稿: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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