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揹著妻子借款,妻子需要負責還錢嗎?

在日常生活中,借貸關係經常會發生,而債務人通常以自己的名義借款時,債權人也往往不會明確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出面借款,但是當債務履行發生困難或夫妻需要進行財產分割時,,卻往往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丈夫揹著妻子借款,妻子需要負責還錢嗎?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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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的詳細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共同債務包含了三項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二是夫妻一方舉債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三是夫妻一方舉債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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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基於夫妻合意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中,共同債務的認定並不難。具體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夫妻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經過了配偶的書面同意;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債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其目的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即該借款的利益是由夫妻共同享有的,即使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借款債務人已經取得了配偶的同意,也可以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該共同償還。換句話說,客觀上配偶確實享受了債務的利益,那麼他的主觀態度就並不影響夫妻債務的認定。但是如何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利益仍然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夫妻一方借款,其目的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未舉債的一方若要主張夫妻共同債務不成立的,需要舉證證明負擔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那麼究竟如何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解答了相關問題。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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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產生的債務用途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範圍,但確實是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因滿足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不適用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由債權人證明債務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產生。此時未舉債人已經證明確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麼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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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應當慎重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在存在婚姻關係時,應該詢問清楚其配偶態度,並儘可能留下書面材料,當然,由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籤字是最好的。作為夫妻關係中的一方,一旦發生此類糾紛,自己確實不知情也不屬於家庭生活所需的,需要提供日常生活開銷的證明,收入來源以及收入水平的證明等,以此來證明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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