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男子性侵,女子主動遞出安全套:男子所為還能認定為強姦嗎?

來源:刑法的趣味


面對男子性侵,女子主動遞出安全套:男子所為還能認定為強姦嗎?


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要通過一定的客觀行為來表現。這其中最重要的是看男子的行為是否壓制了被害婦女的反抗,或者是否對於被害婦女產生了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至於其他因素的出現,不會影響男子強姦罪的成立。

案情概況

  甲乙是一對情侶。兩人居住的小區有個保安丙,他垂涎於乙的姿色已久。平日乙家裡設備有故障病他都會幫著修理。久而久之,乙也對其放鬆了警惕。後來,男友甲外地出差,丙覺得時機已到。

一天晚上,丙來到了乙的住所門口敲門。乙本來有些害怕,不過當看到是丙時她鬆了口氣,丙說小區內水管漏水,他在檢查各家各戶的用水狀況。乙便讓他進來了。丙遂猛將乙按在了床上。乙拼命掙扎但無效。就在這時,她突然說道:“你得用安全套,我怕懷孕!”


丙考慮乙一旦懷孕,到時候會對她的生活產生十分惡劣的影響,他便應允。乙本來想趁取安全套的機會逃走,但是丙發現了她的動機並狠狠打了她兩拳,還威脅說不從就殺害她,乙知道自己逃不過了,遂向丙遞上了安全套。

丙離開後不久,乙遂報警。

注:案件取材於真實案例,筆者挑選案件關鍵部分闡述,方便閱讀!

案件行為分析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採用強制手段壓制婦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並同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案中的行為人是丙,關鍵點是其強行同乙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這裡丙的行為已經符合了強姦罪中的強制手段,問題是他的行為是否滿足“違背婦女意願”的條件,也就是說他的行為是否違背了乙的意願?


此時分析的重點已經不在丙的行為本身,而在於被害人乙。我們要把自己想象成乙,從一般受害者的角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還原乙當時主觀內心所想,以此來確定她與丙發生關係是否違揹她的意願。

“違背乙的意願”分析

1.乙雖與丙熟識,但這不意味著她願意與丙發生關係

案情中有提到,乙搬過來以後經常受到丙的照顧,丙經常幫她的家修理一些家用設備。久而久之,乙與男友甲也對丙放鬆了警惕。雖說如此,並不能以此斷定乙就願意同丙發生關係,乙充其量把丙當成是一個熱心腸的老大哥而已。

2.從乙的表現來看,她有過激烈反抗的行為

在丙將乙壓到床上的時候,她先是震驚和憤怒,然後便激烈反抗但是無效。這就可以初步說明和丙發生關係時違背其意願的


3.乙主動提出戴上安全套,不過是權宜之計

在乙反抗無效之後,她無奈選擇了順從。但她此時依然對獲救抱有想法,她向丙提出要戴安全套,不過是緩和丙的瘋狂行為,為自己的逃跑找尋時機。這進一步說明,和丙發生關係是違揹她的真實意願的。

4.乙最終遞上安全套,乃是不得已而從之

在乙要通過取安全套的藉機逃跑的行為被識破後,丙對其實施了暴力,並威脅乙說要是不從就將她殺害。此時的乙已經喪失了逃跑的最佳機會,絕望的她只能順從。而最終她遞上安全套,一是基於了丙的同意,二是出於在如此危害結果下,盡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目的。而這與強姦行為違揹她的意願是沒有關係的。

結合以上四步分析,到目前為止,我們就可以斷定丙的行為的確違背了乙的意願,事實上壓制了乙的反抗,他的行為已經滿足了強姦罪的構成條件。丙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處理結果

法院認定丙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乙遞上安全套的行為不影響強姦罪的成立。丙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結語

乙最終被傷害,這已經無法避免。但是她能在即將被傷害的時候選擇同犯罪嫌疑人周旋,這也是很難得的。更重要的是,正因為她主動向丙遞上了安全套,才為最終認定丙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保存了關鍵證據。丙的行為在取證、認定的過程中不再困難。而丙最終被定罪處罰,也是眾望所歸。

此外,在還原被害人的主觀內心時,我們不能站在上帝視角,而應當設身處地去想,把自己當成被害人還原其心境。這樣才能正確評價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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