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能力研究之七

對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與供給能力的研究

對供給主體的研究

國內研究

目前,學界與業界對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研究認為:城鎮居家養老服務應從需求、供給兩端出發,妥善解決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因此完整的城鎮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研究,除了要研究其養老服務需求之外,還應重點研究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權利主體,其在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依然扮演重要的主體地位,學術界對政府供給主體的研究熱度不減。目前研究有:杜榮勝(2014)指出:當前我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供給尚存在諸多不足【99】。章曉懿(2012)指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來源不穩定、經費預算機制不完善、承接機構實力有限【100】。李春等(2014)指出: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獨立性低,非公開、非透明、非競爭性嚴重,居家養老服務供求失衡【101】。孫櫟簡(2015)指出:為滿足老年人養老需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勢在必行【102】。周兆安等(2015)指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主體是需求主體、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服務內容以居家養老服務為主,實現形式是購買【103】。烏蘭圖雅(2016)指出:政府供給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需加強與社會組織間的合作關係【104】。元林君(2015) 指出:政府供給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在政府權責、社會組織定位、老年人參與度方面存在問題【105】。洪豔(2009) 指出:政府供給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模式有形式性購買和委託性購買【106】。苟歡(2013) 指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需建立政府主導、資助,社會組織與實體組織協調、運營、生產、提供,老年人參與、協作的多元結構體系【107】。張詠梅(2011) 指出:“服務券”型購買應包括日常照顧、家政、康復、日託、心理諮詢、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內容【108】。魏倩倩(2015) 指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中,非營利組織定位為生產者、運營者、資源整合者、合作者等角色【109】。周湘蓮(2013) 指出:居家養老服務民營化是我國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趨勢,政府應定位為規劃者、 監督者和培育者等角色【110】。王裔豔(2015) 指出:從供給、購買和決策的視角,上海居家養老服務在服務類型、公共部門發展、政府補貼、個人決策環節等方面存在問題【111】。蔣正華(2005)指出:政府作為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需在養老服務供給環境、養老資源利用、老齡化對養老影響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112】。張麗(2005)指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應符合法定程序、規範競爭環境充分拓展養老資源【113】。吳飛(2015)指出: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中應當清晰角色定位,在制度、資源、監管、質量上為其他供給主體創造條件,對老年人養老起到兜底性作用【114】。王愛梯等(2001)指出: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過程中需建立協同參與的運作機制,統一醫療保障體系、服務收費標準等【115】。吳玉霞(2007)指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引入社會組織、規範競爭環境、降低養老成本,有利於政府、社會、市場的良性互動【116】。閻青春(2009)指出:我國居家養老服務現有:政府出資自行管理模式;政府主導,中介組織運作模式;政府資助、民間組織經營模式;政府購買市場化運營模式等【117】。潘虎等(2013)指出:政府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應在政策制定、培育、評估監督、資源整合、文化引導等方面明確定位【118】。政府作為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研究主要以政府購買行為為議題,探討政府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中的角色、職責、功能,明晰政府購買的性質、資金來源、規範機制等方面。

根據福利多元主義理論,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多元化已經在國外獲得普遍認可,多元供給主體將大大減輕政府養老壓力,充分調動各方資源為老年人養老服務,各供給主體的協調運作將增強居家養老服務的優勢,有益於其不斷深入發展。目前,我國學術界對城鎮居家養老服務除政府以外的供給主體的研究日益深化。相關研究成果有:董春曉(2011)指出:我國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包含非政府組織、社區、企業和社區醫院。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為監督主體。資金由政府、社會承擔【119】。鄔滄萍(1998)指出:社區、市場、非營利組織已成為當前城市養老服務的主體,社會提供養老資源是社會養老系統核心內容【120】。鄧國勝(2001)指出:目前我國居家養老服務主體呈現政府、營利機構(企業)、非營利機構和家庭四位一體的格局【121】。賈曉九(2006)指出: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主體多元化,不斷拓展政府、集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投資渠道,搭建社會籌資與政府資助相結合的資金機制【122】。郭穎華(2014)指出:基於法學的“權利、義務、責任”視角,探討居家養老服務多元化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邏輯聯繫【123】。陳為智(2016)指出:居家養老服務應由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家庭和社區等多元主體共同擔責,強化社會、個人角色。政府定位購買者、規範者、監管者角色;市場提供職業化社區養老服務和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家庭及其成員和社區搭建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提供安老、為老的互惠互助服務;社會組織提供非正式福利養老服務【124】。黃冠(2016)指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應是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多元協作。社會組織需發揮資源鏈接者角色並培育社區互助網絡文化,力促各供給主體協同合作,可持續運行【125】。向永泉(2014)指出:廈門市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由政府、非營利社會組織、市場化組織、社區組織、志願者組織和老年群眾組織等組成,闡釋了各供給主體的性質、功能、作用、供給模式、問題等【126】。孫思(2016)指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應當多元化,由政府、非營利組織、市場、家庭、社區組成,闡釋各供給主體的定位、功能、職責等【127】。徐翠蓉等(2014)指出: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應當從資金來源、人力保障、制度完善、信息支撐等方面構建,供給主體應由政府、家庭、社區、養老機構組成,並闡釋各主體的職責、功能、定位【128】。李兵水等(2012)指出:通過實際調研,認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應由政府、家庭、社區、非營利組織、志願者、義工、營利組織等組成【129】。韓俊魁(2009)指出:非政府組織通過競爭性和非競爭性購買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競爭性購買需公開招投標和契約合同,非競爭性購買分體制內、體制外非正式按需購買模式【130】。趙樂(2010)指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除政府作為供給主體地位外,應引入市場機制,由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現老年人養老需求【131】。丁志宏等(2011)指出:我國居家養老服務供給存在“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 涵蓋人群單一、主要靠政府買單、服務市場化不高等問題【132】。譚衛華等(2011)指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社會工作者應明確資源整合者角色、拓寬服務渠道、 提高服務水平、 提升人員素質等職責【133】。陳景亮(2014)指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中政府放寬對社會力量限制,將減輕政府養老負擔,利於服務水準提升【134】。鄧漢慧等 (2015)指出:社會企業應在解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應培育與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推行政府購買社會企業供給的養老服務培訓專業化養老服務業管理者和服務人員,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的評估與監管體系【135】。李靈芝等(2014)指出:社會組織對於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有兩類:公益性社會組織與互惠性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作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服務內容包括:制定、運營模式選擇、人力資源配置、內部資金運作【136】。俞賀楠等(2011)指出: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推動居家養老服務發展,保障居家養老服務供給的規範化和市場化【137】。楊敏(2010)指出:服務隊伍專業化將決定居家養老服務質量,應加強專業社會工作者建設【138】。上述研究發現,積極探索城鎮居家養老服務除政府以外的其他供給主體範圍,研究者從不同視角,提出哪些為城鎮居家養老服務的供給主體,並根據各自研究領域對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予以定位。一般而言,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市場化、多元化、協同化已成為學術界共識。

國外研究

國外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界定比較明確,依據多元福利主義理論,供給主體積極引入市場競爭,將政府、家庭、社區、社會組織等界定為主體地位。國外研究者立足養老供給,對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進行探討。Havighurst(1993)等指出:居家養老服務涵蓋日常照料、病歷規整、醫療康復等,社區在醫療保健、免費教育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139】。Chappell(1990)指出:美國居家養老相當重視照顧者負擔、居家養老者養老需求、家庭照顧者培訓、協調自主小組成員間關係等【140】。Stoller等(1988)指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家庭在居家養老者日常照料上發揮獨有的養老作用【141】。Spritze (1992)等指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家庭與居家養老者特殊的情感紐帶,產生獨特的互惠和責任關係,彰顯家庭在居家養老中的主體作用【142】。Leung (1997)指出:家庭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成年女性子女的壓力和負擔較成年男性子女大,易產生家庭矛盾,從而不利於居家養老者養老【143】。Dony(1986)指出:社區的暫託服務能夠分擔家庭及其成員的養老負擔,從而使社區與家庭在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中相互協調【144】。Finch.J等(1980)指出:社區照顧和家庭照顧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發揮著同等重要的作用,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養老所需,充分發揮供給主體功能作用【145】。Barreai等(1993)指出:社區暫託服務能改善老人養老生活品質【146】。Chapman(2002)指出: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能為居家養老者提供更便捷的養老服務【147】。Means(1997)指出: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政府應關注居家養老者的日常生活所需,為居家養老者提供最佳的養老服務【148】。Sharkey(2006)指出:社區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整合利用各種養老資源,使其效用最大化【149】。Milligan(1998)指出:加大對英國志願者組織的管理,規範其在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中的不公正、不公平情況【150】。Iain等(2004)指出:在歐洲各國居家養老服務中荷蘭、捷克、北歐各國擁有更加豐富的正式照顧資源【151】。Dinham.A.(2005)指出:英國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其供給能力較強,能夠較好的滿足社區老年人的養老需求,並且形成較為完善的養老模式【152】。Pillermer(1989)指出:社區作為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所提供的家務保潔服務能夠緩解家庭的養老供給壓力,有效滿足居家養老者的日常生活養老需求【153】。Giddens(1998)指出:通過對現有福利制度的調整,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居家養老服務主體供給作用【154】。滕尼斯(1999)指出:社區是具有共同價值觀念的同質人口構建的關係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有人情味的社會共同體【155】。

簡 評

隨著城鎮居家養老服務研究的不斷深入,學術界對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研究由單一探討政府深化到供給主體多元化,使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研究不斷加深。整體上看,研究者對政府作為供給主體的研究較多,特別在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領域成果頗豐,對政府的角色、職責、功用予以深入的闡釋。同時,研究者已經加強對其他供給主體的研究,不斷探索城鎮居家養老服務其他供給主體具體名目,隨著研究的深入,逐漸明確將家庭、社區、社會組織、市場、非營利組織等納入研究視野,並且提出了其他供給主體的定位、功能、職責,這是城鎮居家養老服務理論研究的一大進步。

但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研究尚存在諸多研究不足和空白:1、尚未明確供給主體的名目;2、並未對已有研究者提出的供給主體進行系統梳理分析和闡釋;3、對多元供給主體間的關係、角色、協作、影響因素等尚未予以深入研究;4、隨著供給側理論的興起,學術界從供給端出發,解決城鎮居家養老服務的供需平衡方面研究尚處於空白。鑑於此,本書立足於前人研究成果,力爭從上述研究不足和空白出發,進行力所能及的探討,期望能填補這方面研究空白,對後來研究者起到積極正面的啟示。

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能力研究之七

國外城鎮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主體定位明確,對各供給主體的職責、功能、互相關係、內涵、外延等予以深入剖析,將城鎮養老供給與養老需求結合研究。供給主體將市場因素融入,研究成果的現實性相當強,推動了國外居家養老服務的發展。但由於國外的養老習慣、傳統以及服務對象與我國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實際研究中,只能部分借鑑其匹配度較高的成果,而不能生搬硬套,從而避免國外研究成果在處理和探索我國實際問題上的“水土不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