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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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2017年和2018年的亏损还未弥补完,2020年第一季度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解答:需要考虑2019年度企税汇算清缴是否完成:

(1)如果已经进行上年度2019年的企税汇算清缴,则在2020年第一季度所得税季度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金额依据税局局端系统数据自动取数,不能修改;

(2)如果还未进行上年度2019年的企税汇算清缴,则在2020年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期是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需要待申报完上年汇算清缴后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先申报企税月季报,待企税汇缴申报完之后,在第二季度预缴时再进行弥补。

提醒:由于在第一季度申报时,多数企业还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这种情况下,有些地区的税务系统申报表对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限制,第一季度申报时无法取数,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具体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一下。

此外,季度弥补亏损和汇算清缴弥补亏损不会重复。季报预缴时弥补亏损仅影响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需要弥补亏损时,此时才是真正的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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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独立核算分公司能否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不能。独立核算情况下,分支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提醒:母子公司都为独立法人企业,不存在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划分,需要各自进行申报税款,不可以进行汇总申报;母子公司若分别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分别享受该优惠申报。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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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物业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哪些常见业务是不用交印花税呢?

解答:不需要。物业费属于物业管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或者规定减免印花税的范围内。常见不缴纳印花税业务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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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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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没有发生关联业务是否需要申报关联表?

解答: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有以下任意一条就需要申报关联表:

(1)有关联方并且2019年与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

(2)有关联方但是没有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条件,(如果符合就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中指出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提醒: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还需注意所在主管税局要求申报的特殊情况。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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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固定资产折旧额何时会产生税会差异?

解答: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产生税会差异的因素主要有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是否取得合规扣除发票等,主要是由于会计和税法规定有差异导致的。若会计和税法折旧方法不一致,则涉及税会差异调整,可在企税汇算清缴时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1)折旧方法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法、工作量法、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税法上的固资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折旧年限

会计上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法上最低折旧年限为:

如果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税法认可会计上的折旧,不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整;

如果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的折旧,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3)其他

如单位会计上核算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合规发票、或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或者属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则产生的折旧金额不得扣除需汇算清缴调整。

提醒:如果会计上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折旧时应当扣除这部分减值准备,税法上是不认可这部分减值准备,因此即使会计和税法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都相同,折旧金额也可能有差异,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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